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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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级行政区是指行政事务直接受省、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和管辖的县级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县、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1]。
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2]。
现时的行政区划中,除4个直辖市外,普遍省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辖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行政区域。目前,不计入直辖市,只有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由省或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和领导的县级行政区。截至2019年,全国共有30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