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沙十一郡省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福尔摩沙十一个统治区(荷兰语:Elf Heerschappyen of Machten[1][2])是台湾荷兰统治时期1650年代苏格兰人大卫·莱特(David Wright)记述,用以划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接触到的11个“统治区”[3]:127,是似“政治主权(荷兰语:magt; machten)”为界定范畴的地理区块。然而,实际上荷兰东印度公司官方却是用地方会议制度,进行对原住民统治,十一郡省只是地理概念。
苏格兰人大卫·莱特,1650年代居住在台湾数年,著有〈福尔摩沙笔记〉(Notes on Formosa)一文,大量被引用在1670年Olfert Dapper(荷兰语:Olfert Dapper)《荷使第二及第三次出访大清(中国)记》著作中,1671年由苏格兰学者John Ogilby(英语:John Ogilby)英译收录在《中国图志》(Atlas Chinensis)、1903年收录在驻台苏格兰传教士甘为霖的英译本《荷兰时代的福尔摩沙》(Formosa under the Dutch)等著作,关于这11个郡省有详尽的描述与介绍[4][5]:6-7[1][6]。按照其排序包含荷兰直辖地、卡贝兰湾、米达克、卑马巴、扫叭、塔卡波德、卡地曼、十二村、土库德卡、普卡尔和南嵌-八里坌等[7][2]。这十一郡省中并没有列出参加公司地方会议的台北盆地巴赛族或凯达格兰族,与后来称为凤山八社在下淡水溪沿岸这两处的村社。[8]: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