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公約》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3]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英语:Labor rights)和健康权、受教育权和适当生活水平权(英语: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A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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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方和签署国: 签署和批准 签署但未批准 未签署也未批准 | |
类型 | 联合国大会 决议 |
起草完成日 | 1954 |
签署日 | 1966年12月16日[1] |
签署地点 | 纽约联合国总部 |
生效日 | 1976年1月3日[1] |
签署者 | 71 |
缔约方 | 171 |
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长 |
语言 | 法语、英语、俄语、汉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2]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与《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一起,包括后者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都是国际人权公约的一部分。[4]
该公约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5]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1]。截至2018年9月,《盟约》共有169个缔约方[6]。包括美国在内的另外四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