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镇
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镇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经济发达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镇,将县的部分管理职责下放,推动城镇向城市转型。最初于2010年4月由中央编委批准,中央编办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共有29个经济发达镇。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1]。此后中国各省政府陆续发布本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省相继将省内符合条件的镇列为经济发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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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镇级市”一词,这是对“撤镇设市”的曲解和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