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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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英语:Seven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十七修正案”(Amendment XVII),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美国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1]:515”。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改革者曾于1828年、1829年和1855年提出宪法修正案,并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包括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在内的进步主义者提出应该改变联邦参议员的选举方式。而伊莱休·鲁特和乔治·弗里斯比·哈尔(英语:George Frisbie Hoar)为主的政治家则要求保持州议会选派参议员的制度。1910年,31个州议会通过了要求改革的提议;1912年,239个州或国家级政党承诺将改革选举制度为某种形式的直选,并且有33个州已经开始采用直接初选。随着以州主导的宪法修正案运动影响力越来越大,国会担心此举会引发一次各州直接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并最终提出了强制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宪法修正案:1912年5月13日通过后提交各州批准。1913年4月8日,在得到了足够数量州批准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正式生效。1913年5月31日,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对第十七修正案的批评者认为,改变参议员的选举方式将导致各州(议会)完全失去其在联邦政府中的代表权,进而违反宪法第五条中“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平等投票权”的强制规定[1]:515。这导致州议会逐步“陷入耻辱的境地”,而且联邦政府权利也有过度的扩张,特殊利益集团(英语:Special Interest Group)随之兴起,并取代州议会,填补了原有的权力真空[1]:535。此外还有人对州长任命临时参议员的权力提出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这样的规定应如何解读,二是能否允许州长拥有这种权力。因此,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公众人物都表示希望改革甚至废除第十七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