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平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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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平权行动(英语:affirmative action,也称为肯定性行动)是一套法律、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惯例,“旨在终止和纠正特定形式歧视的影响”[1],其中包括政府授权、政府批准和自愿行动的私人运动。这些行动往往侧重于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特别考虑历史上被排斥的群体,特别是少数族裔或妇女。[1][2]采取肯定性行动的动力是纠正与过去和现在的歧视有关的不利条款[3][4][5][6][7][8]。进一步的动力是希望确保公共机构,如大学、医院和警察部队,能够更好地代表他们所服务的人群。[9]
在美国,平权行动包括种族配额的采用,直到最高法院质疑其配额是否合宪且是否非法利用种族政策。[10]平权行动目前重点强调的不是具体的配额,而是强调“有针对性的目标”,通过“真诚的努力...确定、甄选和培训具有潜在资格的少数族裔和妇女。”[1][11]例如,许多高等教育机构自愿采取政策,设法增加少数族裔的招收数量。[12]扩招活动、定向招聘、雇员和发展管理、员工支持计划都是就业平权行动的例子。[13]美国有10个州曾经禁止过平权行动:爱达荷州(2020年)、加利福尼亚州(1996年)、得克萨斯州(1996年)、华盛顿州(1998年)、佛罗里达州(1999年)、密歇根州(2006年)、内布拉斯加州(2008年)、亚利桑那州(2010年)、新罕布什尔州(2012年)和俄克拉荷马州(2012年)。[14]然而,2003年,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件推翻了德克萨斯州在霍普伍德诉德克萨斯案件后出现的禁令,剩下9个州目前禁止这项政策。[15]
平权行动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少数族裔和妇女面临的长期歧视历史,报告显示,许多政策对白人和男性产生了相对不公平的优势。[16][17]这些政策最初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和民权运动期间关于不歧视政策的辩论。[18]这些辩论最终导致20世纪40年代及以后的时代,在部分政府机构和承包商的就业政策中出现要求不得歧视的联邦行政命令,以及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其中禁止在雇员超过25人的公司中实行种族歧视。第一项联邦种族意识平权行动是196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费城计划,该计划要求某些政府承包商制定“目标和时间表”,以此整合和多样化的劳动力。通过在就业和教育方面的自发行动以及联邦和州政策的结合,最终产生了相似的政策。在Grutter诉Bollinger案(2003年)中,最高法院部分支持平权行动作为一种实践方法,而在Gratz诉Bollinger案(2003年)中,法院却裁定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配额是违宪的。
平权行动很可能在美国政界引起争议。支持者认为,仍然需要采取平权行动,以消除对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持续偏见。反对者认为,这些政策等同于对非少数族裔的歧视,即基于种族偏好而非成就而偏袒一个群体,许多人认为,当前美国社会的多样性已经表明平权政策已经获得成效了,不再需要平权行动了。[19]支持者们指出,当代存在意识和无意识偏见的例子,例如有证据表明,黑人名字的求职者比白人名字的求职者得到回访的可能性要低50%,这表明平权行动并没有过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