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自诉(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作私人检控,又作私人刑事检控,英语:Private prosecution)是一种相对于公诉,指犯罪被害人(或与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经检察官,直接向法院对被告提起刑事告诉的刑事追诉程式。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1年8月6日) |
目前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自诉制度,改采公诉独占主义,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来追诉。但有些国家目前仍保留自诉制度,采公诉自诉二元主义。
公诉与自诉是诉讼主体的不同(检方提出公诉,被害人提出自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是诉讼程序的不同,公诉不等于非告诉乃论,自诉不等于告诉乃论;所以“公诉罪”与“自诉罪”是错误用语,“告诉乃论之罪”与“非告诉乃论之罪”才是正确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