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主义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处分权主义(英语:doctrine of disposition),指就诉讼程序之开启、法院审判对象及范围、诉讼程序是否终结,均由当事人主导决定。换言之,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或于何种范围对何人起诉、是否终结诉讼,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之。处分权主义之理论基础系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国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则上。
处分权主义(英语:doctrine of disposition),指就诉讼程序之开启、法院审判对象及范围、诉讼程序是否终结,均由当事人主导决定。换言之,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或于何种范围对何人起诉、是否终结诉讼,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之。处分权主义之理论基础系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国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