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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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伪性(英语:falsifiability)又称可反驳性[1](refutability)、可反证性、可否证性、可检验性[2](testability),在科学和科学哲学中用来表示由经验得来的表述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并使用严格的否证法(相对于实证法)来判别一个理论是否科学,即“这些结论必须容许逻辑上的反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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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反证性对比的则包括形式上的或数学的表述,如恒真式或同义反复(由于定义的原因它们总是真的),数学公理和定理——这些表述不容许逻辑上反例的存在。
可证伪性是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在他1934年的著作科学发现的逻辑(德语:Logik der Forschung)中引入的科学理论和假设的评估标准。他提出它作为解决归纳和划界问题的基石。如果一个理论或假设可以被现有技术的实证检验在逻辑上抵触,那么它就是可证伪的(或可反驳的)。可证伪性的目的,甚至是一个逻辑标准,是使理论具有预测性和可测试性,从而在实践中有用。
波普尔反对可验证性(英语:verifiability)概念。验证“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一说法在逻辑上需要观察所有的天鹅,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相比之下,对单个黑天鹅的观察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并且足以在逻辑上证伪这一主张。另一方面,皮耶·杜汉提出了杜汉-奎因论题。
在这种情况下,波普尔坚持认为在逻辑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可证伪性不存在杜汉所提出的问题,因为它是一个逻辑标准,与拉卡托什·伊姆雷的证伪主义“被证明错误的能力”相关的概念不同。实验方面和相关方法确实存在杜汉所提出的问题和其他问题,例如归纳问题(英语:Problem of induction),但是,对于波普尔来说,统计检验和其他数学工具,当一个理论是可证伪的时,这是可能的,在批判性讨论中仍然对科学有用。
作为区分科学与非科学和伪科学的关键概念,可证伪性在许多科学争议和应用中占有突出地位,甚至被用作法律先例。
对理论的佐证虽然认可了合理性,但与逻辑实证主义经验能证实理论的确证不同,佐证则是暂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如卡尔·波普尔)宣称:一切从经验得来的假说、命题和理论必须逻辑上容许反例的存在,才是科学的。波普尔提出否证论(相对于实证论)作为科学真理的检验原则,且通过否证论说明科学理论只是假说,有可能被推翻。一个主张“可证伪”并不意味着这个主张是“假”的;不具可证伪性的科学理论则是属于伪科学与失败假设的范本。而非科学的人类活动如宗教、艺术、哲学等虽然是不可证伪的,但也不能说成是“错误”的,例如人们不会说达文西的最后的晚餐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