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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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变化,又称音变,即任何影响发音(语音变化)或语音系统结构(音系变化)的语言变化。音变可以是由一个语音(或是一个语音特征)变为另一个的变化、完全丢失、甚或是从无到有的语音增生。音变可以是有语有环境条件的,即是某音仅在一定的语音环境下发生变化,而其他环境不受影响。 而“音变”这个术语指的是 历时性的变化──也就是一个语言音系跨时间的变化;而“交替”指的则是一个语言共时的音韵变化(即单一语者的语言内,依邻近语音所产生的变化),且不影响该语音的底层形式。(例如,-s 在英语复数形式可以因环境而有差异,如bet[s]‘赌’、bed[z]‘床’,即是语音交替,而不是音变)。然而,“音变”可以用来指称一些因历史变化而引起的交替情形(例如,托斯卡纳语元音后的/k/,早期为di [k]arlo‘卡洛(人名)的’,但现在为di [h]arlo‘卡洛(人名)的’,在其他位置的交替形式仍为[k]:con [k]arlo‘与卡洛(人名)’),也因此术语名称定义上常须说明指涉的是音位变化或是结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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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变研究的基本工作原则通常是规律性假设,意即语音会在满足结构条件的环境下机械式地套用变化,而不考虑任何非语音性的因素(例如受影响的词的语义)。 然而,一些明显的例外变化仍会发生,可能来自方言间的借用、语法类推、及其他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有些变化会被认为是“偶发的”,意即这样的音变只发生在特殊的字词中,而不具明显的规律性。
十九世纪的青年语法学派引进了“音变定律”(sound law)来指称规律性音变规则,取名参考的可能是物理中的“定律”(law),[1] 而“定律”现今仍用来指称一些特定的音变规则,同时以发现该规律的研究者来命名,例如格林定律、格拉斯曼定律及其他音变定律。而现实中的变化一般多承认例外;仅管如此,对于规律、无例外音变的预期仍具有其启发性的价值,因为有这样的理论假设,历史语言学家才能定义出语言间的规律性对应关系(参见:比较法)。
音变都只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也就是说,音变只作用在有限的地域(特定方言内)和有限的时间之内。 也因为这个(和其他)原因,“音变定律”这个术语被批评暗指有普遍性,这对音变来说是不切实际的。[2]
影响到语音系统的音变,如对音位数量、分布产生影响的音变,可以用“音系变化”来更好的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