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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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英语:Suffrage,源自拉丁语: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过程中,意指公民权中与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公权(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译为参政权)。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权除了选举时的投票权之外,也包括成为候选人的权利。成为选举候选人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被选举权(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选人资格),同时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为完全选举权(full suffr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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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词可追溯至法国人之先祖法兰克人为自由民之时。在历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隶属于封建领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自由民的身份,而不获选举权。这种排斥性的作法有时在选罢法中有明文规定;有时以表面上无涉于排除选举权的施行细则行之(例如,美国南方在权利法案制订之前,曾以人头税与识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选举权)。有时某些群体是有选举权,但因选举制度或政府体制上的因素使其选票与其他群体并不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