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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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宪法》(韩语:대한민국 헌법/大韓民國憲法 Daehanminguk Heonbeop),通称韩国宪法(한국 헌법),是韩国的最基础法律,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现行之版本别称第六共和国宪法(제6공화국 헌법),在1987年10月27日经由公民投票通过后于1988年2月25日施行。[2]
Quick Facts 大韩民国宪法, 概况 ...
大韩民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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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宪法序言 | |
概况 | |
原文标题 | 대한민국 헌법(大韓民國憲法) |
司法辖区 | 大韩民国 |
批准日期 | 1948年7月12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7月17日 |
政体 | 单一总统制 制宪共和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3个 |
国家元首 | 总统 |
立法机关 | 一院制(韩国国会) |
行政机关 | 总统 |
司法机关 | 大法院 宪法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无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5月10日[1]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7月24日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8月5日 |
修宪次数 | 9次 |
最近修宪日期 | 1987年10月29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首尔战争纪念馆 |
初审机关 | 国会 |
签署人 | 议长李承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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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共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宪10章。修改宪法只能由总统或国会大多数议员提出。修改的宪法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国会议员和全民公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