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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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独立为基础,沿自普通法体系。1997年主权移交后,以《香港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原有的普通法体系,并由成文法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以至与澳门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自1995年起,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也是历史上唯一的,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都可以使用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维持至今[注 1]。
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其他中国法律、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的本地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编汇通行。与国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须先得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行政长官直接公布或进行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