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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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通称《香港基本法》[1],一般通称《基本法》[2],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时期《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的地位,确立《中英联合声明》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地位。内容包括香港立法会、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司法机构组成办法、权力和责任及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关系等。
Quick Facts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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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0年4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1年3月30日(第3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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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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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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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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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英文全称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地域范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新成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通过日期 | 1990年4月4日 |
签署日期 | 1990年4月4日 (1990-04-04) |
签署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相关法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 |
简要 | |
本法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 |
现状: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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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日,中英经过2年谈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代表两国政府签署《联合声明》,解决了香港主权归属问题。根据《声明》第三段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以《基本法》确立香港为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保证主权移交后的资本主义与法律、社会制度,至少维持五十年不变,同时中国大陆依法所施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等将不会伸延到香港,香港会维持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包括第十三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先后几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在2021年开始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将《港区国安法》列入附件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