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有责任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该条文赋予最高元首权力,在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最高元首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族与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原住民。 在该条文下,最高元首拥有允许执行固打制的权力,且执行这项权力是必须在当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的,即最高元首不可任意执行之。[1]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含2022年修正)
《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有责任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该条文赋予最高元首权力,在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最高元首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族与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原住民。 在该条文下,最高元首拥有允许执行固打制的权力,且执行这项权力是必须在当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的,即最高元首不可任意执行之。[1]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含2022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