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LGBT权益
马来西亚人权的一部分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士(LGBT)的权益在马来西亚境内不受马来西亚法律保障。《马来西亚刑法》阐明男性同性性行为为违法和违反自然规律的《1976年婚姻和行为法》(Laws of Malaysia Act 164 -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不受官方承认。马来西亚也不允许同性伴侣收养继子女、联合收养、公开服役、男同性恋情侣商业代孕、女同性恋试管婴儿和男男性接触人群(MSM)献血。马来西亚也是59个针对联合国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议题签署2008年反对LGBT权益的声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