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c)(3)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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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c)(3)组织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6章第501(c)(3)条免税条款规定的不用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信托、非公司协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它是美国29种501(c)非营利组织中的一种。501(c)(3)免税范围适用于为宗教、教育、慈善、科学、文学、公共安全测试、促进业余体育竞争和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公共利益而建立并运作的公司、机构以及基金会。[1][2][3]
美国国内税收法的另一项§ 17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条款规定向大多数501(c)(3)组织提供慈善捐赠(charitable contribution)的捐赠者可以享受对应金额的联邦所得税减免优惠。条款规定这种减免必须进行核查(如提供超过250美元捐款的收据)。由于这项与捐赠相关联的减税条款的存在,是否具有501(c)(3)资格对一个慈善机构的维持和运作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基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向不具有501(c)(3)地位的慈善机构捐款,并且个人捐赠者也因为可能因无法获得减税而不考虑向这样的慈善机构捐赠。
国内税收法509(a)(4)条款规定“公共安全测试”类型组织是一个公共慈善机构而非私人基金会,[4],但向509(c)(4)类型组织捐赠的捐赠者不享受联邦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减免。
501(c)(3)规定的两类免税组织如下:[5]
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y),国内税收法描述其特征包括“不是一个私人基金会”,“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众(捐赠)或政府(拨款),受到广泛的各界公众(不限于少数个人或家庭)支持。”公共慈善机构的定义在国内税收法509(a)(1)到509(a)94)条款之间。
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有时称为非经营性基金会 (non-operating foundation),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投资和捐赠。收入主要向其它组织捐赠而非直接用于慈善活动。私人基金会是国内税收法509(a)条款定义的不满足公共慈善机构条件的501(c)(3)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