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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
香港政府簽發給在該地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士的簽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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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英语: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GEP))是香港签发给在该地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士签证的入境安排和移民类别。这种签证必须由雇主出面为申请人申请,除非豁免情况需要递交本地招聘工作证明和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一般就业政策不限行业,亦无配额上限,申请人可以申请受养人来港。一般就业政策是有资格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签证中发出最多的签证,也是非中国籍人士来港进行专业工作的主要途径。
申请资格
- 国籍:不得为
阿富汗、
古巴、
朝鲜和居住于中国内地的
中国居民[1]
- 对象: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申请人
- 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公共援助
-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规定,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记录
- 基本学历:一般要求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 聘用要求:确实有该职位空缺,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收入要求: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香港专业人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中国籍内地居民或并非以单程证定居澳门的中国籍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如满足下列条件可循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否则中国籍内地居民应该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根据2023年度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自2023年10月26日起,越南、寮国及尼泊尔国民被允许申请包括一般就业政策在内的香港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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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条件
申请人以雇佣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只可从事入境事务处处长所批准的工作。如要转换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如在续签时转换至顶尖人才类别,则逗留条件更改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的限制。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或雇佣合约期限的较短者,其后须继续符合申请资格方可延期逗留。如延长逗留期限获批准,申请人第一次通常会获准逗留3年或雇佣合约期限的较短者,第二次及之后通常会获准逗留2年或雇佣合约期限的较短者。如申请人已根据该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则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
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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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其它入境计划: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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