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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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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体系和受其影响的法律传统中,万民法拉丁语ius gentium;jus gentium)是种适用于所有人们(拉丁语gentes)的法律概念。万民法属于国际法的一种早期形式,并非成文法法典[1]而是被认为“依照合理的国际行为标准”而由“万民”普遍遵循的习惯法[2]与“市民法”概念相对。

万民法被视为自然权利,或自然法。与罗马法不同,它不限于仅适用罗马公民而涵盖全部人民,因万民法的规则可源自整个人类天生的自然因由。

罗马帝国基督教化之后,教会法也成为欧洲万民法的一部分。[3]到16世纪时,随著欧洲各国发展出不同的法律体系,教皇权威英语Papal primacy衰落,以及殖民主义在西方境外创造从属政体,万民法原本的共同理解趋向分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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