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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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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级工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至1985年间实行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13级以上属于“高级干部”[1]。
历史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大多沿用供给制,之后逐步转变为工资制。
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对于中央直属机关在1949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自愿选择供给制待遇以外的,均采用工资制,按照25个级别发放工资。因当时物价波动较大,以小米斤数作为计算单位[2]。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涵盖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等10个工资标准,计算单位由小米改为“工资分”,从1951年9月执行。工资标准共分46级,最高1730分,最低91分,高低相差19倍[3]:26。
1952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对供给制人员增加发放津贴,同年7月对供给制、工资制人员进行调整,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一同分为29个级别[3]:137-142。
1955年,国家机关干部中,实行供给制的人数已经由解放初期的83%降至37%,当年1月,军队干部全体改为实行工资制。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工作机关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将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别。[4]
1956年6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并按照各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划分为11类工资区,相同等级的工资,逐类增加3%,11类地区比1类高30%[4]。同年,毛泽东在八届二中全会批评工资差距过大。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决定: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1-5级降低10%,6-8级降低6%,9-10级降低3%[2]。之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2月和1960年9月两次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薪资[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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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
行政人员的工资数目在1955年至1985年间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级别保持30级不变,特点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具体职务和级别的对照表可以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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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体系工作人员对比
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正师以下干部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地应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套改,军级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其中正师级对应行政11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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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64年10月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行政人员工资级别对照表》,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中科院、人民警察等系统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对照,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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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以1955年的上海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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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
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考虑逐步取消薪金制,恢复供给制。柯庆施将毛泽东的讲话内容传给了在上海的张春桥。之后,张春桥写了《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刊登于上海《解放》半月刊上,毛泽东将此文加了编者按语交《人民日报》转载[7]。
参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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