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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十诫的第九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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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或译“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圣经希伯来语לֹא תַעֲנֶה בְרֵעֲךָ עֵד שָׁקֶר罗马化:Lōʾ t̲aʿăneh b̲ərēʿăk̲ā ʿēd̲ šāqer,出埃及记20:16)是十诫之一,[1][2]犹太教基督教普遍理解为具有道德约束力的戒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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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画家:老卢卡斯·克拉纳赫

根据《出埃及记》,十诫由上帝口述,用其指头刻写于两块石版之上,后由摩西打碎,再由耶和华重新刻写在摩西凿出的石板上。[6]

“不可作假见证”被视为“爱人如己”命令的自然延伸。这一道德规范也源于圣洁子民应为上帝作诚实见证的呼召。违背真理的言行,意味着拒绝道德上的正直,是对上帝的根本不忠,从而破坏了人与神之间立约的基础。[7]

古代理解

“不可散布虚假传言;不可与恶人联手做恶证人;不可随众行恶,在争讼的事上不可从众偏离正义;不可在诉讼中偏袒穷人。”

——《出埃及记》23:1–3[8]

希伯来圣经包含了多项禁止作假见证、说谎与散播谣言的规定。[9] 若有人被指控,并被带到宗教法庭,控罪必须有两到三名立誓作证的证人才能成立。[10]

若法官怀疑证人作伪,应进行彻查,若确证证人为假,其所欲加于被告之刑罚将反加于其身。[11] 例如,在涉及谋杀的案件中作假证将导致假证人被处死。[12]

假见证被列为上帝所恨的“六样”之一,出自所罗门之言。[13] 耶稣亦指出,假见证是污秽人的行为之一。[14]

若证人隐瞒所见所知之事,其罪在己;若其意识到有罪,须向上主忏悔,并献上一只母羊山羊(或两只斑鸠、两只鸽子,或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为赎罪祭以求得宽赦。

作伪证者被视为诡诈之人,[15] 是蔑视正义之人,[16] 如同战争中的铁棒利剑利箭一般可怕。[17] 所罗门说:“作假见证的,必不得免刑。”[18] “作假见证的,终必灭亡”。[19]

《列王纪上》21章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假见证案例。以色列王亚哈想要购买耶斯列人拿伯家靠近王宫的葡萄园作菜园,但遭拒绝,拿伯说:“愿耶和华不使我将祖产让给你。”[20] 亚哈的妻子耶洗别假传王命,命拿伯家乡的长老与贵族设下圈套,由两名匪徒作假证指控拿伯咒诅神与王,结果拿伯被处死,亚哈遂夺其园地。经文称上帝因此大怒,派以利亚先知责备亚哈与耶洗别并宣告审判。[21]

《撒母耳记下》第一章也被认为涉及伪证。[22][23] 《撒母耳记上》记载扫罗王在基利波山自刎而死;而《撒母耳记下》则记载一名亚玛力人带着扫罗的王冠与臂镯向大卫禀报,声称是他将重伤的扫罗击杀。大卫当即下令处决此人,说:“你流人血的罪归到你自己头上,因为你亲口作见证说:‘我杀了耶和华的受膏者’。”[24] 无论该亚玛力人是否真的杀了扫罗,他要么是弑君者,要么是做了致命的假见证,两者皆当受死。

古代对“作假见证”的理解不仅包括口头谎言,也包括对公开传召的见证义务置若罔闻。《利未记》记载:“若有人听见宣召作证的声音,无论看见或知道什么,若不说出来,就要担当罪责。”[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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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教义

犹太律法列出613条诫命,其中有多条涉及在司法程序中保持证词诚实的相关命令:

570. 凡知晓证据之人,必须在法庭作证(《利未记》5:1)

571. 必须仔细盘问证人(《申命记》13:15)

572. 在死刑案件中,证人不得兼任审判者(《申命记》19:17)

573. 不可采纳单一证人的证词(《申命记》19:15)

574. 犯罪之人不得作证(《出埃及记》23:1)

575. 当事人亲属不得作证(《申命记》24:16)

576. 不可作假证(《出埃及记》20:16)

577. 应以被告原应受之刑罚惩处作伪证者(《申命记》19:19)

——《诫命书》(Sefer Hamitzvot),作者:迈蒙尼德

迈蒙尼德(拉姆班)进一步解释称,如果假证导致金钱损失,法庭应令作伪证者赔偿等值损失;若假证意图致人死地,则伪证人应受同等之死刑。[27]

在《诫命教育书》(Sefer Hachinuch)中,若知情者拒绝出庭作证,其罪等同“站在邻人血难之旁却袖手旁观”。[28]

一则米大示(midrash)指出,第九条诫命的重要性几可与对神的见证相提并论:

凡作假见证陷害邻人的人,其罪等同于对上帝作假见证,说上帝没有创造世界一般严重。

——《出埃及记》20:13,Mechilta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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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教义

根据新约耶稣指出遵守“不可作假见证”是进入永生的必要条件之一。[29][30] 耶稣认为假见证源于内心的邪恶,是使人污秽的罪。[31]

新约中也多次提及有人对耶稣及其门徒作伪证。当耶稣在公会受审时,大祭司等人寻找控罪证据欲置耶稣于死地。《马太福音》记载有许多假证人(希腊语πολλων ψευδομαρτυρων)出庭作伪证。[32] 耶稣最初沉默不语,直到大祭司以神的名义要求其陈述是否为“基督、神之子”,耶稣才正面回答。[33]

使徒行传》记述门徒司提反被捕并带到公会,那些反对他的人指使伪证人称他亵渎摩西与上帝。[34][35][36] 司提反借此机会上诉,回顾以色列人对先知的迫害与拜偶像,指出耶稣之死即其延续,激怒众人,最终被乱石砸死。

新约描绘使徒们为耶稣的事工与复活之“真实见证人”。[37][38] 保罗引用旧约关于假见证的禁令,表达他若就基督复活说谎,将成为对神的假见证者,他对此心存敬畏:

“若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的,怎么在你们中间有人说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呢?若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基督也就没有复活;若基督没有复活,我们所传的便是枉然,你们所信的也是枉然。并且明显我们是为神妄作见证的,因为我们见证神是叫基督复活了。若死人真的不复活,神就没有叫他复活。……若基督没有复活,你们的信便是徒然,你们仍在罪中。”

————使徒保罗[39]

罗马书 13:9中,保罗列出多条十诫,归结为“要爱人如己”。在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和钦定版圣经中,“不可作假见证”仍在其中;但在部分早期抄本中缺失,《剑桥圣经校注》认为该句“或可据文献证据省略”。[40]

曾有属于自由民会堂古利奈亚历山大城基利家亚细亚的犹太人起来与司提反辩论,最终将他带到公会,并指使假见证人说:“这人常说话攻击这圣所(即耶路撒冷圣殿)和律法。因为我们听见他说:‘这拿撒勒人耶稣要毁坏这地方’”(司提反原意是引用耶稣关于其身体即“圣殿”将被毁坏三日后复活之言[41]),“并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司提反实际上是指出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42])。当众人注视司提反时,见他的面貌如同天使[43]

关于耶稣的伪证情况,《马可福音》记载虽有多人作伪证,但其供词互不一致。最终有两名证人称听见耶稣说他要“拆毁这殿,三日内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41] 事实上耶稣言下之意是指其身体(圣灵之殿)将被杀害而三日后复活,但即便如此,那两人的见证也无法吻合。[44]

东正教观点

东正教基督徒被期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秉持真理,毫无例外。诽谤闲话(流言蜚语)被视为同等的邪恶行为,最初传播者需对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负责。除非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的迫切理由,即便所说内容属实,也不被允许公开贬低他人。

加沙的多若提乌斯圣人曾说:“你也许确实知道那人的罪,但你并不知道他的悔改。”[45]

天主教教义

天主教会对“不可作假见证”的解释远超越犹太教中关于伪证的历史背景,将其视为对人际关系中一切歪曲事实行为的禁止。该诫命要求信徒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名誉,即使是已故之人。它禁止以下行为:揭人隐私(即便属实)、诬陷、流言、妄加评判、撒谎,以及泄露秘密。[46]

天主教教理》第2469条写道:“……诚实是一种美德,它要求人给予他人其应得之真相。诚实介于应当表达之事与应当保密之事之间:它包含正直与谨慎。按照正义之道,一个人有义务向他人显明真相。”[47]

天主教认为“真理”是人类言行正直的体现,是在行动上忠于真实、言语上不说谎的美德,也包括警惕虚伪、掩饰与伪善。一个“诚实的人”是将真相作为他人应得之物来给予的。诚实平衡应说与不应说之间,要求坦率亦要求谨慎。基督的门徒蒙召“生活在真理中”,即以与主一致的生活为目标,持守真理之道。“ 如果我们说我们与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们就是说谎,不履行真理。”(若望一书1:6)[48]

为了“对天主对人时常保持良心无愧”(宗徒大事录24:16),基督徒必须效法耶稣“为真理作见证”(若望福音18:37)。基督徒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证为耻(弟茂德后书1:8)。在需要见证信仰的情境中,基督徒必须清楚明确地表明立场。天主教认为,信仰的见证乃是一种正义行为,是确立并传扬真理的行为。殉道(即为真理信仰献身)被视为信仰最高形式的见证。[49]

基督徒应“脱去旧人,穿上新人”,这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厄弗所书4:24)因此,他们“戒绝谎言”、“所以你们应放弃各种邪恶、各种欺诈、虚伪、嫉妒和各种诽谤。”(厄弗所书4:25;伯多禄前书2:1)

公然违背真理的言论具有更严重的道德后果:在法庭中即为伪证(箴言19:9),发誓作假证更是伪誓(perjury)。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罪人逍遥法外,甚至加重被告罪责(箴言18:5)。这类行为是严重罪行,因为它们严重破坏了正义的施行与司法判决的公平性。[50]

尊重他人名誉要求避免一切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公伤害的言行。若无确凿证据便断定邻人有道德过错,即属妄断;将他人的过错泄露给原本不知情者而无客观正当理由者,即属揭人隐私(detraction);若故意散布不实之言损毁他人名誉,使人对其产生不当判断,则属诽谤(calumny)。此类罪行既违反了“不可作假见证”,亦违反了“爱人如己”之诫命。[51]

此外,天主教认为奉承、逢迎与取悦之言,若促使他人陷入恶行或罪恶,也是违背此诫命的。若因想讨好对方而助长其邪恶行为,则构成重大罪过。即使出于友谊或好意,也不足以为虚伪之言辩护。夸口与吹嘘同样被视为违背真理,而通过讽刺(ironía)恶意讥笑他人之行为,也构成对真理的冒犯。[52]

教会教导:“说谎就是有意说出虚假之言以欺骗他人。” 圣经称撒谎为魔鬼的工作:“ 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亲魔鬼,并愿意追随你们父亲的欲望。从起初,他就是杀人的凶手,不站在真理上,因为在他内没有真理;他几时撒谎,正出于他的本性,因为他是撒谎者,而且又是撒谎者的父亲。”(若望福音8:44)撒谎是最直接违背真理的罪行,是以言语或行为违背事实,故意引导他人误入歧途。

撒谎破坏人与真理、与邻人的关系,因此也是对人与上主之间神圣关系的亵渎。若谎言严重伤害正义与仁爱等德行,即构成大罪。撒谎亦是对语言的亵渎,而语言本是传递真理的工具。蓄意使人误解、说谎误导,等同对正义与爱德的背叛。若谎言导致严重后果,其罪责亦相应加重。谎言破坏他人认知能力,而认知正是做出判断与决定的基础。谎言播下不和的种子,引发连锁恶果,最终破坏社会信任与人际关系结构。[53]

然而,天主教也指出:“知情权并非绝对”。在实际生活中,是否透露真相需服从“兄弟之爱”的福音精神。是否应答真相,应由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共同判断。保护他人安全、尊重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皆可成为保密或委婉表达的正当理由。避免丑闻有时也要求极大的谨慎。在某些情境下,无义务向不具知情权者透露真相。金律可协助人在具体情境中判断是否应告知他人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告解圣事的保密性不可侵犯。[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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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宗教义

马丁·路德解释说,这条诫命首先的意义是:“每一个人都应帮助邻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可让其权益受到阻碍或歪曲,应无论在何种身份(无论是法官还是证人)都竭力维护邻人的权利。” 路德还指出,这条诫命也适用于属灵领域,因此禁止针对传道人或基督徒的诽谤,例如称其为异端、背教者、煽动者、邪恶之人等。

第三方面,路德指出该诫命禁止公开评判与指责邻舍。即便有人亲眼看到或耳闻邻舍犯罪,也无权向他人宣扬。若擅自判断并定罪,反而比对方更有罪(法官、父母、牧师除外)。[55]

除了我们的身体、配偶与财产外,我们还有一个至宝,那就是“名誉与美好声望”(即诚实与清白的名声)。若人活在羞辱与鄙视中,实在难以忍受。因此,上帝命令我们像维护邻人的金钱与财物一样,不可夺去其名声、声望与正直,使人人都能在其配偶、儿女、仆人和邻舍面前持守正直。在最直接的意义上,这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最初指的是在公正的法庭中,不得以虚假证词陷害清白之人,导致其在身体、财产或名誉上受罚。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55]

路德抨击那些喜欢传播流言的人:“他们不仅止于知情,更擅自越权,哪怕知道对方的小过失,也会将其四处传播,以挑动他人的轻蔑与羞辱之心——如同猪在泥中打滚。” 路德认为这种行为是擅自取代上帝的判断权,并施以严厉的“判决”,虽未动刀剑,却以“毒舌”伤人。[56]

因此,上帝禁止人说他人的坏话,即便对方确实有过错,更遑论仅仅是道听途说。有人说:“那我说的是真话,难道不能讲?”答曰:“既然如此,为何不向法官正式告发?”答曰:“我无证据,若控告无果,还可能被罚为诬告。”那么,你就应当保持缄默。即便你知道,也应自己知道,不可为他人传播。因为即便所言属实,若无法举证,你仍会被视作说谎之人,且行为下流。只有在对方已公开失去其名誉时,才可作此宣告。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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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教义

约翰·加尔文认为,“不可作假见证”不单禁止诽谤与毁谤,也禁止任何会损害邻人名誉或财产的虚假言语。基督徒应出于纯洁动机坚持真理,以维护邻人的名声与利益。

我们通过恶意中伤,犯下对邻人名声的罪;通过撒谎,有时甚至只是轻微暗示,也可能损害邻人的财产。无论是在法院上正式作证,还是在日常谈话中提供信息,皆受此诫命约束。我们应始终记住,这条命令所提及的特定罪行,仅是为了举例说明其普遍适用性。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57]

加尔文强调,该诫命不仅禁止伪证,也包括一切“阴险的暗示与中伤”,因为这会对邻人造成不公伤害。他进一步指出,“好名声胜过财富”,若人被剥夺名誉,其损失不亚于财产被劫。

此诫命甚至包含那些假借“玩笑”讽刺、嘲弄他人之举,有些人为了逞一时口才或博取笑声,公然揭人短处。此等行为往往令弟兄受伤。若我们看向那颁布律法者,他不仅掌管人之言语,也掌控人的心思与耳朵,我们便当知——倾听谗言、妄加评论,也被此诫命所禁止。

————加尔文[57]

马太·亨利认为,该诫命旨在维护自己与邻人的名誉。他总结:“不可作假见证”包括三点:

1. 在任何事情上说谎、含糊其辞或用任何手段欺骗邻人; 2. 对邻人发表不公评价,损害其声誉; 3. 作假证,无论是在法庭上以誓言诬告(此等行为同时违背第三、第六与第八诫命),还是在日常交往中恶意诽谤、搬弄是非、夸大他人过失,以求抬高自身,贬低他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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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派教义

新使徒教会,即欧文派教会中规模最大的分支,在其教理中指出:[59]

一切假见证都是谎言。从更广义的角度看,第八诫命可理解为禁止一切不诚实的行为(利未记19:11)。由于人类本性中的不完全,没人能始终说真话;但人若越努力效法基督,就越会说真话、行正道。 宗徒保禄劝勉:“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厄弗所书4:25)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应在任何情境下将令人不悦的真相直言不讳。若不加节制地揭露他人过失,可能导致极大的伤害。即使是第八诫命,也需服从“爱人如己”的大原则。因此,说话与谈论他人时应格外谨慎。《箴言》6:19指出:“作假见证吐谎言的人,和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都为上主所憎。”[59]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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