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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刚果共和国关系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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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刚果共和国(通称刚果、刚果(布))于1960—1964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刚果的相关事务由驻欧盟兼驻比利时代表处、驻法国台北代表处、驻普罗旺斯台北办事处共同管辖。[1]
政治

1960年9月10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布拉萨设立中华民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并派驻大使。刚果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64年4月17日,与中华民国断交。20日,关闭大使馆。[2]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就刚果人民共和国等23国[注 1]所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案进行表决。最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提案通过即成为正式决议,是为《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民国、马尔地夫、阿曼等3国未投票。代表中国正统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外交部长周书楷为代表,在表决之前数小时,于大会上主动宣布退出联合国。日后,中华民国政府将此决议称为“排我纳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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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023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刚果共和国的前10大项目为:木材、软木、骨材、硬质橡胶、硬质塑胶或类似硬质材料加工机床;特定用途机器之零件与附件;丙烯或其他烯烃之聚合物;橡胶或塑料加工机或以此类原料制造产品之机械;齿轮切削、研磨、精制用之机床与切削金属或瓷金之工具机;金属或瓷金用磨石、研磨料与抛光物达成磨光作用之工具机;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与风扇;调制胶与其他调制粘著剂;电话机(包括智能手机),以及其他传输或接收声音、图像之有线或无线网络通讯器具;冷藏机、冷冻机与其他冷藏或冷冻设备等。[7]
自刚果共和国进口的前10大项目为:未经塑性加工精炼铜与铜合金;木材;未经塑性加工锡;原木;塑胶管与附件;集成电路;特殊物品,含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特定用途机器之零件与附件;酵素、调制酵素;变压器、静电式变流器与电感器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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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可前往刚果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申请签证。经刚果转机,无须过境签证。[9]
持刚果共和国护照的刚果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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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27日):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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