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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安哥拉关系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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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安哥拉共和国无正式外交关系,目前也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安哥拉的相关事务由驻南非共和国台北联络代表处兼辖。[1]
政治

1992年3月,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及《特别协定》。9月,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设立具大使馆功能的中华民国驻安哥拉特别代表团。[2]2000年9月1日关闭。[3]
1996年10月、1997年10月,安哥拉国民议会副议长法兰西斯科(João Pedro Francisco)致函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章孝严庆贺国庆。[4][5]
经济
2012年6月16日,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委托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外贸协会)与54家台湾业者执行“游龙专案”,筹组“2012年非洲南撒哈拉拓销团”。前往安哥拉、南非、坦尚尼亚及乌干达,是台湾历来拓销非洲最大团。[10]
2023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安哥拉的前10大项目为:石油与提自沥青矿物之油类(原油除外)、以石油或沥青质矿物为基本成份之未列名制品、废油;丙烯酸聚合物;橡胶或塑料加工机或以此类原料制造产品之机械;其他武器(例如弹簧刀、空气枪或瓦斯枪、警棍);发动机用零件;苯乙烯之聚合物;印刷版、滚筒与其他印刷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与传真机;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之聚合物;自动资料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无线电广播或电视之传输器具、摄影机、数码相机等。[12]
自安哥拉进口的项目为:石油原油与自沥青质矿物提出之原油;石油气与其他气态碳氢化合物;花岗岩、斑岩、玄武岩、砂岩与其他纪念碑或建筑用石;特殊物品,含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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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可前往邻近的安哥拉驻外大使馆申请签证。[14]
持安哥拉护照的安哥拉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15][16]
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5年9月8日):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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