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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巴哈马关系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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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哈马联邦于1989—1997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巴哈马的相关事务由驻迈阿密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兼辖。[1][2]
政治

1989年1月7日,中华民国行政院长俞国华率领交通部长郭南宏、外交部政务次长金树基、新闻局长邵玉铭等官员,前往巴哈马会见总理宾德林、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梅纳商讨建交事宜[3]。1月9日,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4]。5月,于首都拿索设立中华民国驻巴哈马联邦大使馆,并派驻大使[5];巴哈马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但于首都台北设立巴哈马联邦驻中华民国名誉领事馆[6]。
1991年10月8日,巴哈马参议院议长柯比(Edwin Coleby)夫妇抵台访问。期间会见立法院长梁肃戎、外交部常务次长程建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茂英等政府官员,并参加中华民国国庆活动。[7]
1993、1994、1995年,巴哈马在联合国大会的总辩论中,为中华民国参与联合国执言。[8][9][10]
1996年1月24日,外交部长钱复夫妇前往巴哈马访问,期间会见巴哈马总督、总理、副总理、外交部长等政府官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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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023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巴哈马的前10大项目为:小客车与其他主要设计供载客之机动车辆;载货用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所用之零件与附件;其他塑料制品与特定材料制成品;新橡胶气胎;一般或竞技运动、户外游戏用物品与设备、游泳池与袖珍游泳池;不织布;冷藏机、冷冻机与其他冷藏或冷冻设备;钢铁制螺钉、螺栓、螺帽、螺旋钩、车用螺钉、铆钉、横梢、开口梢、垫圈与类似制品;其他钢铁制品等。[15]
自巴哈马进口的项目为:铁属废料、重熔用废钢铁铸锭;特定金属及其制品,包括废料与碎屑;特殊物品,含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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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于1992年协议成立海螺壳加工训练所,由中华民国提供机器及技术,协助巴哈马利用盛产的海螺壳,加工制造成首饰或纪念品,此计划于1995年7月开始实施。加工训练所于1996年1月启用,由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钱复、巴哈马教育部长杜茂德共同剪彩。[17]
协定
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有载明身分证字号的中华民国护照之中华民国国民可前往巴哈马驻外使领馆申办观光签证。经巴哈马转机,亦需申办过境签证。[20]
持有巴哈马护照的巴哈马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21][22]
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7月2日):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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