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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银行

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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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民国国家银行,直属于行政院,具有部会级地位。除了发行国币新台币)之外,也肩负稳定国家金融发展、维持物价平稳、维护国币币值、管理外汇存底等重要任务。

事实速览 中央银行, 机构概要 ...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国银行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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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开业址,原大清银行上海分行

央行成立

  • 1928年10月6日国民革命军北伐进入尾声时,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明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10月8日,国民政府修订《中央银行条例》为20条,由国民政府拨款2,000万元。10月26日,中国银行转为政府特许国际汇兑银行。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成立[2],总部设于上海外滩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原国民政府设于广州的中央银行,则先后改组为广东中央银行、广东省银行
  • 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银行法》。
  • 抗战期间,中央银行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市,抗战胜利后回到上海。后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央银行再随中央政府迁往广州、重庆、成都,决定年底迁往台北;但因许多重要文件随同太平轮沉没,中央银行迁台后十馀年无法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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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30日,广西大学学生及教职员在中共地下党带领下,包围中央银行桂林分行,在大门两侧写上“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对联,并用沥青把“中央银行”涂改成“种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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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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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总行大厦
  • 中央银行迁台湾之初,原有编制仅保留六单位,重要业务均委由台湾银行办理,包括通货之发行、收受各银行存款准备金、办理重贴现及转质押、代理国库、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等;以致此时中央银行有名无实,由台湾银行代行实质之中央银行业务。
  • 1961年6月27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电令核准“中央银行复业方案”;中央银行随即于1961年7月1日借用台湾银行总行大厦(今重庆南路台湾银行营业部)正式在台复业[3],并收回委托台湾银行业务;唯通货发行业务,考虑新台币币值稳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台币为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印铸存储,委由台湾银行发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汇贸易审议委员会裁撤;1969年1月1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成立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管理全国对外贸易,外汇业务改归中央银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银行迁入在罗斯福路上由杨卓成陈其宽共同设计的中央银行第一大楼(大门悬挂“国库局”题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银行由中华民国总统府改为隶属行政院
  • 1984年7月1日,在爱国西路上的中央银行第二大楼完工启用(大门悬挂“业务局”题字),紧邻第一大楼。
  • 2000年,中华民国财政部发行新台币新钞,并将新台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银行业务功能。之后随著中华民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央行亦同时协助其办理外汇部分的金融检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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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中央银行设有监事会及理事会,下设总裁及副总裁负责营运,再下设所属部门及单位。其中:

  • 监事会(设监事5至7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任。行政院主计总处主计长为当然监事,监事会置主席一人,由监事互推之。监事任期为三年,可续任)
  • 理事会(设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任,其中5至7人为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本行总裁为当然主席、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为当然理事与常任理事,并为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为五年,可续任)
    • 总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续任)
      • 副总裁(两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任期五年,可续任)


以下为中央银行组织架构图:

监事会理事会
总裁副总裁
中央印制厂驻纽约代表办事处业务局
中央造币厂驻伦敦代表办事处发行局
外汇局
国库局
金融业务检查处
经济研究处
秘书处
会计处
资讯处
人事室
政风室
法务室
  • 注:
    • 红色为附属机关
    • 绿色为驻外单位
    • 蓝色为内部及业务单位

历任总裁

更多信息 任别,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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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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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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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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