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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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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40馀年未全面改选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国会议员),遭指为“万年国会[1],于1991年底全数卸任,开始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即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岛屿)为范围进行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选。

这次与之后的国会选举不但让中华民国的中央民意代表拥有更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象征中华民国迈向民主国家、在政治层面落实台湾本土化。直接民选的总统及国会、2000年及2008年及2016年的政党轮替与和平转移政权更是中华民国在台湾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2][3][4][5][6]

目前,监察院已不再由议会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国民大会也停止运作,其原有的职权亦全数转移至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院成为一院制国会,立法委员选举成为唯一的国会议员选举,法规中之正式名称为“中央公职人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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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背景与经过

1949年12月,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迁台,由于大部分中央民意代表的选区无法改选,政府陆续以咨请延任、解释宪法等方式让第一届延任。[1][7]

1964年9月,国立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彭明敏与其学生谢聪敏魏廷朝共同起草《台湾自救运动宣言》,认为“蒋政权能否代表台湾的人民?三千馀人的国大代表中,台湾的代表只有十馀席,四七三人的立法院中,台湾的代表也不过六名,他们的任期已分别于十二年前和十五年前届满,当然不能代表现在的台湾人民”,并主张“重新制定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成立向国会负责且具有效能的政府,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三人随即遭逮捕、以“叛乱罪嫌”起诉、并判处有期徒刑。1971年10月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后,1972年1月雷震所提出的《救亡图存献议》中亦有“立法委员……由台湾地区,包括在内,及海外地区的华侨留学生依人口比例选举”之主张。

1972年,国民大会增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明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同时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定期选举。[1]

1975年参加第二次增额立法委员选举的知名党外运动人士郭雨新也曾提出“国会全面改选”之政见。此后,党外运动人士和民主运动的自由派学者大多主张全面改选国会议员。[来源请求]

1987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台北市中山堂举行“中华民国行宪四十周年纪念日”纪念仪式,邀请时任总统蒋经国出席致词。民主进步党发起“1225国会全面改选运动”。在场外,主办单位制作“垃圾是不会自己跑进垃圾桶的”传单,由立法委员康宁祥督导这场抗议“一千人对抗一千九百万人的战争”,来自全台的数万民众挺身支持这项“要求万年老国代、老立委下台”的大规模示威游行。超过五万以上的人潮包围会场中山堂,将附近路段挤得水泄不通,示威群众在当时的中华商场平交道站在火车头上、阻断南北双向火车前进,成为台湾街头运动史上第一次因政治抗争而使台北市西门町圆环纵贯铁路中断。在场内,当国大秘书长何宜武宣读总统致词时,11位民主进步党籍的国民大会代表突然举起布条并高呼“国会全面改选”口号,向出席会议的总统蒋经国展现台湾人要求改革的决心。[8]

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过《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但由于资深代表抗退者众,《退职条例》成效不彰。值得注意的是,不改选之“万年国会”不仅引起民主进步党和自由派学者之抗议,中国国民党内部不少青年党员也认为其在国会的政治前途被资深代表阻断而有所不满。[来源请求]

1990年3月,大批大学生为了抗议当时依然由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投票的第八任总统选举,于中正纪念堂前发动抗争活动,也就是“野百合学运”,又称“三月学运”。[9]学运进行同时,3月21日中午,时任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顺利当选下任总统,获得往后六年的总统任期。当选当日下午,李登辉在即接见学运学生代表,接纳其政治改革意见。4月3日,26名立法委员连署提出释宪案,要求司法院大法官重新检视1954年的第31号解释。参与连署之立法委员除了民主进步党籍的陈水扁余政宪彭百显叶菊兰张俊雄卢修一谢长廷;也有中国国民党籍的谢深山黄正一赵少康王志雄黄主文;和无党籍张博雅等人。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释字第261号解释》:“为适应当前情势,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馀应于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终止行使职权,并由中央政府依宪法之精神、本解释之意旨及有关法规,适时办理全国性之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之运作。”。李登辉亦履行对学生的承诺,在6月28日领导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在野的民主进步党等党派召开“国是会议”,凝聚修宪与国会全面改选程序的共识。

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第二次临时会,依照决议,李登辉总统在5月1日,公告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时公布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新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让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民选举产生始有法源根据。[10][11]1991年12月21日,举行了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3]。1991年12月31日,在任超过43年的资深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监察委员全数优待退休,“万年国会”正式终结。[2]立法院监察院则分别由1989年1987年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选出的增额委员继续运作。1992年12月19日,办理了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随后国民大会也依照1992年第二次修宪对监察院的新条文,通过了总统提名的第二届监察委员。1993年2月1日,第二届立法院与第二届监察院顺利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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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与选举方式

其适用法源除了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2]宪法增修条文对国会各机关之选举方式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民主化后台湾的宪政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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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定期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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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宪法第一次增修条文,原订1992年12月需举行第二届监察委员选举。但1992年5月宪法第二次增修后选举取消。
  • 依照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文,原订2000年5月需举行第四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但2000年4月宪法第六次增修后选举取消。

国会议员补选

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如原当选人辞职导致出缺(第七十三条)或当选人经判决当选无效(第七十四条)则应于原选区办理补选。而实际上,举办国会议员补选之原因,多半为立法委员因为任期中当选地方政府首长或就任内阁官职而辞职立委,少数为判决当选无效者。因早期国会选举采用复数选区制,如少数当选人出缺时可以由落选者依票数递补,补选比较少见。然而自2008年立法委员选举改制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后,加上地方选举与中央选举错开,导致补选数量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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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罢免

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之后,曾有选区选民发动国民大会代表或及法委员之罢免案,迄今只有一案通过。下列罢免案曾进行第三阶段投票,其他未成案之罢免详见罢免制度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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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另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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