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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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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领海,为中华民国主权所及的海洋区域,包含领海、领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为领海基线向外12海浬。
已经划定领海基线的地区包括台湾及附属岛屿,即台湾本岛,澎湖群岛、钓鱼台群岛、东沙群岛及中沙群岛。至于金门马祖等紧贴中国大陆的离岛,因涉及大陆地区的领土定位状况,暂不以“领海”的国际法方式向大陆方向划界;这些离岛的排他水域范围,则是由《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确立的“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制度保障,依法可拒绝中国大陆籍船只与人员进入[1]。
概论
中华民国领海范围划定,始于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地图》。但正式法制化,则遅至1998年。
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5年首次核试爆成功[可疑],成为核武国家,中华民国内政部于1976年邀集各部会以及专家开始进行法律制定,进行中华民国领海法制化的工作[2]。现行法律主要受到联合国在1982年提出的海洋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于1996年颁布领海基线。为了避免中华民国主权及相关权益受损,中华民国立法院于1998年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以及《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作为划定领海的法源依据。根据大法官释字第328号解释与《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规定,领海范围由行政院公告[3]。中华民国行政院于1999年首次公告中华民国领海基线,于2009年第一次修正,并以领海基线为依据,正式划定领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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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一个中国原则,在国际上主张其已取代中华民国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拥有台湾及附属岛屿主权。因此主张台湾周边海域全部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4][5],并主张台湾海峡海域为内海。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划定领海基线的地区,尚未包含台湾在内。
中华民国行政院于1999年划定的领海基线(中华民国领海基线),只限定在台湾地区(仅包括台湾和澎湖),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的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邻近的金马地区。因为双方的毗连区与专属经济海域有重叠之处,现行作法采用联合国1958年《领海及邻接区公约》,为中国领海基点与台湾方面所划定的领海基线间最短距离下取出的中间点,即以台湾海峡中线作分隔[6]。
中华民国政府方面,在金门与马祖地区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处理,尚未划定领海基线[1][7][8]。
甲午战争中清政府战败,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中华民国方面认为此时钓鱼台列屿随著台湾落入日本实际控制,而日本政府认为“尖阁列岛”并非台湾附属岛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钓鱼台被美军归入其托管的琉球列岛中。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冲绳返还给日本,同时一并将钓鱼台列屿的行政管理权也交给日本,但美国对于钓鱼台主权争议不持立场。
中华民国行政院于1999年首次公告中华民国领海基线时,正式将钓鱼台列屿归为中华民国领土,并依此宣告其周围为中华民国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在领海之外,则为国际水域。
南中国海的东沙、西沙、南沙群岛,除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的太平岛由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之外,其他地区均由争端方控制,中华民国也均未划定其领海基线[9]。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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