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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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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宪章》,1998年5月由亚洲民间团体代表于韩国光州发表的民间宪章[1][2],为不具国际法约束性的民间愿望宣言[3]。亚洲人权宪章表明亚洲非政府组织达成的规范性共识,反映了亚洲民间社会观点,和政府观点不同,这些民间观点批评所谓“亚洲价值”的虚假理论[2][4]。虽然亚洲人权宪章赞成人权普遍性,它仍然展示了亚洲在框架人权时所使用的特有方式和语言[5]。
相较于其他区域的国际人权文件相比,此区域人权文件在历史上是较晚通过的。《亚洲人权宪章》主张,亚洲国家的发展政策须以消除贫穷为目标,并对贫穷导致卖淫、利用童工、使人为奴、贩卖人体器官、残害身体以便行乞等行为提出具指引性的规范[6]。因为许多亚洲国家政府对人权的传统定义的任何扩张存疑,对这些国家政府来说是无法接受此宪章的,然而这无伤于此宪章的价值,在于面对许多亚洲国家政府拒绝对“西方”人权法原则让步的立场下,以亚洲观点要求变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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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背景及价值
区域性的国际人权文件称区域人权文件,亚洲的区域人权文件在历史上发展相对于其他区域较晚[6]。
《亚洲人权宪章》是由亚洲各国民间组织自发形成的,其形成背景可追溯至联合国在1993年3月于曼谷召开人权会议时,由亚洲各国的民间组织于发布的“我们的声音-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Our Voices: The Bangkok NG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之后1994年的亚洲人权委员会(缩写AHRC)的与会各国组织都应用宪章形式,来表达亚洲人民对于亚洲国家人权维护和侵害人权问题之重视。一百多个亚洲非政府组织人权团体,列出所关切的人权议题,由“亚洲人权委员会”组建“亚洲人权宪章”的6人起草委员会,并选定于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第五十周年在韩国光州发表[7]。
《亚洲人权宪章》的价值不在于提供能让亚洲各国政府能马上同意的版本,而是在于有效认可更多权利;此宪章有两功能,第一是再次强调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包括妇女、小孩及工人的权利,第二是建立了未来认可其他权利的潜在空间,而那些权利是在亚太地区还未尚到普遍承认的[1]。
《亚洲人权宪章》的形成也突显了部分亚洲政府如印尼及新加坡等等以其诠释的“亚洲价值”来合理化其剥夺基本权利作为的论证缺点,包括此宪章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应该要要求这些政府不再剥夺基本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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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内容
宪章的第一部分交待了亚洲历史背景及现时状况,指出亚洲经历强权及西方殖民统治压迫,亚洲人民的人权仍受到严重践踏,很多亚洲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利用恶法遏制人民自由和权利,这些威权政权还提倡所谓“亚洲价值”的虚假理论,掩盖其剥夺人权的行为,指出世界各个大洲之中,只剩亚洲还没建立起一套人权保障的区域机制[2][4]。
宪章的第二部分列出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人人都应享有人权,人权具有普遍的价值,而各项人权是不可分割的[2][4]。这些受到普遍认同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人权公约里面都有清楚列明,所以不能以文化差异为借口剥夺个人的天赋人权[2][4]。人权不可分割,所以不能以保护一权利之名遏抑另一权利[2][4]。
评价
台湾法律学者颜厥安认为,《亚洲人权宪章》为反对亚洲价值论的一份重要亚洲人权文献,虽强调人权普世性,但也同时有人权实质价值化的明显倾向[8]。
苏钰楠认为,《亚洲人权宪章》有呈现亚洲价值的文化认同的部份,相较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文化人权规定,《亚洲人权宪章》则更强调了“认同”的概念,文化共同经验赋予了认同感亦具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此尤其对于文化饱受威胁的亚洲国家更为紧要。如其第6之1项谈到“生命权不但牵涉物质条件,也涵盖了人生意义丰富所需的精神道德条件。这种意义不只取决于个人,也立基于与他/她/她人共有的生活经验。亚洲的传统特别强调共同文化认同的重要性。文化认同协助个人和社区克服经济和社会变迁的压力;在钜烈变动的时代,它们赋生命以意义,是自尊与安全感的泉源。和其它各地一样,亚洲有许多脆弱的社群,他/她/她们的文化遭受威胁和嘲弄。亚洲人民和政府必须尊重地区内不同社区的文化和传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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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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