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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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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1](英语:conversion,或称转为己用[2]非法挪用[3])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在普通法中属蓄意侵权行为,相当于刑事法律中的盗窃罪(larceny或theft)及刑事侵占(criminal conversion)。[4]英格兰及威尔斯,侵占是严格法律责任侵权行为。[5]在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刑事侵占是比盗窃罪较轻的刑事罪行

侵占的要素有:意图将他人的实体无形财产转为自己管有及使用;所涉财产继而被非法挪用。[6][7][8][9]

英格兰及威尔斯

1901年盗窃罪法令》(Larceny Act 1901)订立了欺诈性侵占(fraudulent conversion)的罪行,现已废除。

1916年盗窃罪法令》(Larceny Act 1916)第20及21条分别订立了侵占(conversion)及受托人作出侵占(conversion by trustee)的罪行,现已废除。

侵占的罪行现由《1968年盗窃罪法令》第1(1)条订立的盗窃罪(theft)取代,两者含义略有不同。[10]《1968年盗窃罪法令》第1(1)条订定:“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11]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中华民国法律中,侵占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为占有;换言之,侵占者本身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合法持有该物(例如借贷契约无因管理等),却在支配关系存续中转念将该物纳为自己所有。实务上则将侵占视为一种特殊的背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70条

  1.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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