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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 (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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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英语:Trespass),中文通称非法侵入,是侵权法的一个可大致分为三类型问题的领域:非法侵犯人身(英语:trespass to the person,见下文)、非法侵犯动产,和非法侵入土地。
历史上的非法侵害人身,可涉及六种不同的非法侵入类型:威胁、袭击、殴打、伤害、故意伤害(或致残)和非法监禁。 随著普通法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演变,以及普通法侵权行为的编纂化,到现代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广泛承认三种人身侵犯行为:袭击,即“任何性质足以引起对殴打的担忧的行为”; 殴打,“任何故意且未经允许接触原告人身或任何附著于原告人身上并实际上确认等同于如此的行为”; [1]以及非法监禁,即“非法的妨碍或剥夺了摆脱限制活动的自由”。
定夺非法侵入动产,不需要证明产生损害,而仅“干涉或使用 … 个人财产”(他人的)就足以构成侵入行为的诉讼理由。 自CompuServe Inc. 诉Cyber Promotions, Inc.案以来, 各法院已将侵入动产的原则应用于解决涉及未经请求的群发电子邮件和未经授权的服务器使用的案件。
非法侵入土地,是现代里与“侵入”一词最常联系在一起的侵权行为;其形式是“不法干涉某人对[不动产]的占有权”。 [2]一般来说,定夺该行为时,并没必要证明对占有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非故意侵入的责任,会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依据普通法,凡是未经授权进入他人领土的行为均构成侵入”;然而,根据《侵权法重述》所确立的侵权法制度,只有在存在疏忽过失的情况,或入侵行为涉及到高度危险活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非故意入侵的责任。 在刑法层面中,非法侵入通常是入室盗窃等罪行的构成要件。
在一些国家,非法侵入也被视为普通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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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犯人身
非法侵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非法侵犯人身。意图是否属于定夺非法侵入的必要要素,会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根据英国的Letang v Cooper案 ,意图被视为维持非法侵入诉讼因由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意图,会认定存在疏忽过失作为适切的侵权行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存在重大疏忽过失,便足以成立该类型行为,例如被告疏忽驾驶汽车并以巨大力量撞击原告。“意图可以从行为本身推定。”一般而言,依据Goff LJ在Collins v Wilcock案[3]中的定义,该类型行为包括三种侵权行为:袭击、殴打和非法监禁。
如果某一行为,是属如下,而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法律原因,则该行为人应对该人承担责任:
- (a) 该行为的意图是造成对他方或第三人造成伤害或冒犯性的接触,或造成对他方或第三人的忧虑,并且
- (b) 该接触是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另一方是透过欺诈或胁迫取得同意的,并且
- (c) 该接触是不享有特权保护。
在各类普通法管辖区中,攻击既属于犯罪,也属于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故意、明知或鲁莽地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如果一个人疏忽使用危险武器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如果他通过身体威胁,使他人担心即将发生严重的身体伤害,则该人构成刑事袭击。 如果一个人从事“任何性质足以引起对殴打[身体伤害]的担忧的行为”,则该人构成侵权袭击。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判定袭击,并不要求实际存在身体暴力——只要“威胁要对受害者进行不必要的触摸”就足以支持袭击索赔。 因此,在R v Constanza案中, 法院裁定跟踪者的威胁可构成袭击。
在澳洲新南威尔斯州诉伊贝特案中,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官的裁决,并提高赔偿金额——该案情中,警方追捕一名嫌疑人至其母亲居住的房屋,并出示枪支并向其母亲发出指令,导致其受到极大惊吓。法院认定,此举足以证明立即意识到伤害的合理性,且其程度已构成人身攻击。[4]
同样,在某些情况下,令他人静默,也可构成袭击。 然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简单的威胁并不足以判定为袭击;它们必须伴随某一行为或条件,才能在法律上触发可诉讼原因。
被告的言语与行为不一致,或原告的认知与现实不一致,都可能导致袭击索赔无效。在Tuberville诉Savage案中,被告伸手拔出剑,对原告说:“如([i]f)不是巡回审判,我不会接受你这样的言语”。在其美国对应案Commonwealth诉Eyre案中,被告高喊:“如([i]f)不是因为你白发苍苍,我会把你的心挖出来”。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裁定,尽管被告做出威胁性姿态,但原告并未面临直接危险。被告的行为必须使原告合理地预期被告将使用暴力;在原告面前举起拳头可能足够;但在警车窗后举起同样的拳头则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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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是指“任何故意且未经允许地接触原告人身,或任何附著于原告人身上并实际上可视之等同如此作为”。殴打的普通法构成要件会因司法管辖区不同而异。在美国,美国法律协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提供如下确定殴打责任的一般规范:
根据英联邦普通法先例来认定殴打侵权行为,需透过四点测试来确定责任:
- 直接性。连结初始行为和有害接触的一系列事件,是否构成连续系列过程?
- 故意行为。被告是否有意识地实施了有害接触?被告是否有意图地造成由此造成的损害?尽管意图的必要性仍然是构成英联邦普通法判定殴打罪的一部分, 但一些英联邦普通法管辖区已转向美国“实质确定性”的法理学。 即如一个理性的人处于被告的位置时,可理解到其行为的后果的相当确定性,那么被告是否有意图地造成伤害就并非需要考虑的范畴。 [5]
- 身体接触。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有主动(而非被动)的身体接触?
- 同意。原告是否同意了该有害接触?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原告已获得充分有效的同意。
非法监禁的定义是“针对不受行动限制的自由,做出的不合法[许可的]或剥夺[举措]”。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非法监禁属于严格责任侵权行为:无需被告有故意作为要件,但其他司法管辖区则要求被告有造成监禁的故意作为要件。 然而,使用武力并非构成该罪的必要要件, 监禁时间不必过长; 做出的限制必须彻底, [6]尽管被告并非需要对方反抗。
方便的是,美国法律协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将非法监禁责任分析提炼为四项测试:
- 被告意图拘禁原告。 (在英联邦普通法管辖区,这并非必要。)
- 原告意识到自己被禁锢。(被法律学者驳斥该项要求。)
- 原告不同意监禁。
- 监禁并不享有特权保护。
根据司法管辖区所判读,父母或教师对儿童的体罚可以作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辩护理由,只要该惩罚“合理必要,以其基于当时情况而对行为不端的孩子进行管教”同时被告“ 保持[了] 谨慎和克制”。 不合理的惩罚,例如暴力抓住学生的手臂和头发,则不构成辩护理由。 然而,许多司法管辖区将体罚限制在父母范围才能实施,还有少数司法区,如纽西兰,则将体罚定为犯罪行为。
也许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最常见的辩护是volenti non fit injuria字面意“对自愿(接受侵害)的人,不构成伤害”,但缩写为“合意特权”或“同意”。如果原告参与的是如橄榄球运动这种,身体接触属于常见行为的体育活动,则视为原告同意。但如果身体接触超出了预期范围,例如在拳击比赛中使用手枪,如Andrepont 诉 Naquin案所述,或伤害并非源自原告参与运动,而是源自于安全措施不足,如Watson 诉英国拳击管理委员会有限公司案中所述,则不采纳该种免责理由。如果原告和被告自愿同意参加拳击比赛,某些司法管辖区会拒绝在民事诉讼中提供救济,只要造成的伤害是比例性的:“在普通的拳击比赛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所受伤害提起诉讼。” 其他司法管辖区拒绝承认同意作为相互争斗的辩护理由,而是根据比较过失原则提供救济。
医疗保健领域也有引发许多声称存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索赔。医生“在非紧急情况下治疗精神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患者事先同意,不能适当地实施手术或其他治疗”。 如果他这样做,即构成侵犯人身权利,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生已告知原告医疗程序的广泛风险,则原告不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害而对他人提出侵犯人身权利的索赔;原告的同意构成知情同意。 在患者不具备足够精神能力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必须极度谨慎。在F 诉西伯克郡卫生局案中,上议院指示英国医生,要证明对此类人进行手术的正当性,即“(1) 必须 ...当无法与受助者沟通时,有必要采取行动 ...[并且](2)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一个理智的人在所有情况下都会采取的行动,并且符合受助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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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或称非合意特权,是对人身侵犯的有效辩护,前提是该行为构成了“使用其诚实且合理地认为有必要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合理武力”。 使用的武力必须与威胁成比例,正如科克饶夫诉史密斯案所裁定的那样。
侵犯动产
非法侵犯动产(也称为非法侵犯货物或非法侵犯个人财产)的定义是“有意图地对个人财产的占有做出干扰…并[正在]造成损害”。 虽然该侵权行为最初是对个人财产被侵占的救济,但后来逐渐涵盖了对他人个人财产的任何干扰。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 非法侵犯动产已被编纂成法,以明确界定救济的范围;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非法侵犯动产仍然是纯粹的普通法救济,其范围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 未经同意。对财产的干扰必须未经同意。若购买者在取得财产时,已透过合约同意卖方进行某些使用,则不构成诉讼请求。合约授权的“[单一]任意超出同意范围的使用”,如果造成损害,则构成诉讼理由。
- 实际损害。对财产的干扰必须造成实际损害。 实际损害的门槛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例如,在加州,如果电子资讯干扰了电脑硬体的运行,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但原告必须证明该干扰造成了实际的硬体损坏或实际的运行受损。
- 具故意意图。干涉必须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意图的内容,会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指出,“当某一行为是为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干涉一个动产而做出,或明知该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此类干涉时,即存在故意意图”,并继续说道:“法律上并非必要,要求行为人应当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种干预抵触到他人的占有权利”。
取决于产生侵犯的性质,侵犯动产的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侵占责任以及禁制令。
非法侵犯动产通常适用于有形财产,当第三方故意干扰或介入动产所有人对其动产的占有时,动产所有人有权寻求救济。 “干扰”通常被解释为“拿走”或“毁坏”物品,但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轻微的“触碰”或“移动”物品。在柯克诉格雷戈里案中,被告将珠宝从一个房间搬到另一个房间,结果被盗。已故动产所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成功起诉对方属于非法侵犯动产。此外,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包括活体物体,除非财产的权益被法律限制。因此,动物属于动产, 但器官不属于动产。

美国对于动产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于较近个案上扩大到无形财产,包括打击未获许可的群发电邮以及网路世界中的虚拟财产权益。在1990年代末时美国法院扩大了动产侵权的范围,先包括未经授权使用长途电话线, [7]后来又包括未经许可的群发邮件。 1998年维吉尼亚州的联邦法院裁定,一家行销公司的老板在被告知垃圾邮件未经授权后,仍发送了 6000 万封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广告,构成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电脑网路的动产侵权。 在美国线上公司诉 LCGM公司案中, 美国在线成功起诉一个色情网站,原因是该网站向其客户发送垃圾邮件并伪造其公司网域来欺骗客户。到2000年之后,动产侵权的范围已超出群发邮件。在eBay 诉 Bidder's Edge 案中,加州法院裁定,Bidder's Edge 使用网路爬虫从 eBay网站收集拍卖资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此外,该案的原告无需证明该干扰的严重性。 此后又有类似案件发生,直到英特尔诉哈米迪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原告必须证明电脑系统物理功能受到了实际干扰,或者将来可能发生这种干扰。哈米迪案的判决很快就得到了联邦和州两级法院的认可。
迄今为止,美国尚无任何法院认定虚拟世界中所得物品的产权;此前,虚拟世界提供者一直依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来规范用户行为。 然而,随著虚拟世界的发展,财产干扰事件(一种“恶意破坏”的形式)可能会使非法侵入动产成为一种对被删除、被盗或损坏的虚拟财产进行补救的有吸引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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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土地


非法侵入土地涉及“对某人对[不动产]的占有权的不法干涉”。 提起索赔无需证明遭受损害,而是本身即可诉诸诉讼。虽然大多数非法侵入土地都是故意的,但英国法院认为过失性的侵入也需负责。 同样,有些美国法院仅在入侵发生于明显有疏忽的情况或涉及高度危险活动时,才会判定非故意入侵需承担责任。 而例如在River Wear Commissioners v Adamson案中,属于无意进入毗邻道路的土地(例如发生车祸)的情况,则可豁免。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携带枪械(可能包括没有弹药的低威力气枪)非法侵入,则会构成更严重的武装非法侵入罪。 在英国,某些非法侵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例如某人故意非法侵入同时作出恐吓、妨碍或扰乱他人合法活动,则视为严重非法侵入,如《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所规定属应受惩罚的罪行。[8]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政府于2025年通过了《非法侵入财产修正条例法案》,该法案将在公共场所醉酒和吸毒等的情形,包括在商业机构范围内发生,都自动认定为非法侵入公共场所,而无需向场所所有者寻求进一步的信息,从而更快速处理此类问题。[9]
除地表外,土地还包括底土、空域和任何永久附著在土地上的东西,例如房屋和其他基础设施,这可以用法律格言“quicquid plantatur solo, solo cedit”来解释。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英格兰法律评论》阐述了普通法原则cuius est solum eius est usque ad coelum et ad inferos ,拉丁文意为“谁拥有土地,上至天堂,下至地狱,土地都归谁所有”。 现代社会,法院限制了对地下资源的绝对支配权。例如,在他人财产下方钻定向井以获取石油和天然气储备,构成非法侵入, 但通过水力压裂侵入地下资源则不构成非法侵入。 如果矿产权与地面所有权分离,使用他人地面资源协助开采其财产下方的矿物,则构成非法侵入, 但是,如果紧急救援人员在井喷和火灾后进入地下资源,则不构成非法侵入。 即使地下储存的有毒废物可能迁移到地下,也不构成非法侵入, 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该行为“实际上干扰了(所有者)对地下空间的合理和可预见的使用”,或者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地下侵入者“相当肯定”有毒液体会迁移到邻近的土地。

土地所有者对其领空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低层大气。
在美国,美国诉考斯比案(1946 年)将土地所有者的领地限制在365英尺(111米) , [10]威廉·O·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土地所有者,并接受“古代学说,即在普通法中的土地所有权,仅可延伸(extend[s])到宇宙的边缘—— Cujus est solum ejus est usque ad coelum ”,“每一次跨大陆飞行都会使运营商面临无数的非法侵入诉讼”。公民有权在“可航行空域”飞行。 [11]
31年后的Bernstein of Leigh 诉 Skyviews & General Ltd案中,英国法院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认为非法侵入诉讼失败,因为侵犯空域的行为发生在陆地上空几百米的地方:“如果按字面意思应用这句拉丁格言,那么每次卫星飞过郊区花园都会构成非法侵入,这是多么荒谬的事情。”
侵权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干扰”。干扰必须是直接干扰和实体干扰,而间接干扰则属于疏忽或妨害。 “干扰”涵盖任何实体进入土地的行为,以及滥用进入权,即有权进入土地的人实施许可范围之外的行为。如果该人有权进入土地,但在该权利到期后仍未离开,也构成非法侵入。在土地上投掷任何物品也构成非法侵入。 就非法侵入而言,道路所在土地的所有者被视为所有者;但是,如果道路的建造附带公共使用地役权,或道路在拥有者默许或透过逆权侵占而依普通法对外开放,则使用该道路不构成非法侵入。 在希克曼诉迈西案和亚当斯诉里弗斯案中,法院裁定,任何超出道路正常用途的道路使用都可能构成非法侵入:“尽管([a]lthough)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可能受到通行权的约束(作为[s]ubject),但土地所有者仍然是绝对的主人。” 近年来,英国法院扩大了公共地役权所涵盖的权利。在DPP诉琼斯案中,法院裁定:“公共公路是公众可以出于任何合理目的享用的公共场所,只要有关活动不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并且不会通过合理地妨碍公众通行和重新通行的主要权利而妨碍公路;在这些条件下,公众有权在公路上进行和平集会。” 亚当斯案确立的原则在美国法律中仍然有效。 [12]
侵害土地有几种辩护理由:许可证、法律正当性、必要性和第三者的權利。许可证是土地所有者授予的进入该土地的明示或暗示的许可。这些许可证通常是可撤销的,除非有合约协议阻止其撤销。一旦被撤销,如果许可证持有人继续留在土地上,则成为侵入者。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是指有法定权力允许某人进入土地的情况,例如英格兰和威尔斯的《 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允许警方进入土地进行逮捕,或加州宪法允许在杂货店和购物中心举行抗议活动,尽管这些活动对店主和顾客造成了普遍滋扰。 [13]
第三者的權利是指被告可以证明土地并非原告所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如Doed Carter 诉Barnard 案。 如果原告是租户,而被告是房东,且房东无权将租约授予原告(例如,非法出租公寓、未经授权的转租等),则此项抗辩不可行。 危急情况是指,发生必须以侵入应对的特定情况;在Esso Petroleum Co 诉 Southport Corporation 案中, 一艘船的船长让石油淹没海岸线,构成侵入。但这对于保护他的船只和船员来说是必要的,因此危急情况抗辩被接受。 但是,当存在其他尽管不那么有吸引力的行动方案时,危急情况并不允许被告进入他人的财产。
参见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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