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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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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罪名,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1],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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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背景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3]: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2]: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罪名确立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1]。
入罪标准
202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4],其中提到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规定。而后者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5]。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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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对于仇子明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处仇子明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惩亵渎、诋毁英烈言行的广泛共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8]
江西法律工作者陈钢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说:“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被抓,就是因为诋毁所谓的英雄烈士,我觉得搞这么一个东西(新条款),他也是钳制的一个办法,叫依法钳制言论。看似有法律根据,但实际上,民众对于所谓的烈士的讨论,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17]
另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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