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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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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乐死是指对患有重病或出生时就已有严重缺陷的儿童施行安乐死。虽然安乐死在现时世上部份国家或地区被获准执行,但并不适用于未满12岁的儿童。直到现在,儿童安乐死依然是一项有争议的题目,批评者一直都把支持儿童安乐死的行为比照杀婴

约瑟夫·弗莱彻(Joseph Fletcher),情境伦理(situational ethics)的始创者及安乐死的支持者,提议杀婴的行为在严重先天缺陷的情况下应该被允许。弗莱彻指出:跟那种令人感到非常不安的杀婴行为不同,上述的情况其实是一个人道的考虑,可以被视为是堕胎在逻辑及理据上的合理延伸[1]

各国对儿童安乐死的法规

荷兰

在荷兰,技术上来说,12岁以下病人仍然是不可以接受安乐死的。不过,爱德华·费尔哈亨(Eduard Verhagen)记录了几例婴儿安乐死。在同事和检察官的帮忙下,费尔哈亨遵循这些案例制定了一项协议,被称为“格罗宁根协议”。若有人遵从格罗宁根协议执行儿童安乐死,检察官可不对执行者加以起诉。[2][3]

儿童安乐死的合法化引起了时任梵蒂冈宗座生命学院英语Pontifical Academy for Life副院长塞格西亚主教(Elio Sgreccia)的强烈批评[4]

英国

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理事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在2006年就胎儿及新生婴儿的深切治疗服务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以了解为异常早产婴儿的治疗作决定时,可能会引起的伦理、社会及法律问题。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The Royal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在其提交的回复里建议应该就这个议题进行公开辩论[5]

英国圣公会就有关问卷调查提交的回复,支持医生在非常情境下,应被赋与为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婴儿中止治疗的权利。另外,基督徒医疗团契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亦表明当治疗明显地已成为婴儿的一个“负累”时,不算是安乐死[5][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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