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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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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队条例》(英语:Immigration Service Ordinance)是《香港法例》第331章(草案获通过时为法例第30章),旨在设立及赋权入境事务队。法例于1961年通过后,在1940年代成立的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部成为独立的部门,而人事登记处处长也由隶属于警务处改为隶属于人民入境事务处。原由英属香港时期香港政府成立的人民入境事务局(最初中文名称为移民局)也一并易名为人民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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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务队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当时署理辅政司戴斯德于议事厅向议员讲解:
“ | 议员们,众所周知,在大部份地区,出入境事务都由独立部门或队伍来管制,但部份殖民地的出入境管制由警队兼任,现时香港亦一样由警队执行出入境管制,但政府认为现时是改变的时候。分工后会带来一定的好处。
现时隶属于警察入境管制部的警务人员,为著他们的事业发展,会升迁或调任至警队内其他部门,因而负责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的入境管制专业知识及执法经验未能得以延续,由其现时香港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情势之中,因此,有需要将入境事务部脱离警队,并成立一个独立的入境事务队伍,由全职负责入境事务的部门首长来掌管,而于警察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调任警队之其他部门后可专注警务工作,而留任的入境事务部警务人员可以在新成立的部门中有令人满意的事业发展及晋升阶梯。 本条例草案目的便是成立一支入境事务队伍,此队伍面对公众的事务队人员须穿著制服并成为一支纪律部队,所有事务队员均有如消防队及缉私队一样受殖民条例及常规命令约束,若初级人员干犯轻微罪行将交由助理处长处理,并可上诉至处长。本条例的第12条受权事务队人员逮捕权,相关的可逮捕罪行将于其后交代,但相关逮捕权与现时警队在处理有关罪行时一样,条例定明,被拘捕人士若未能被带到裁官面前或被释放,便须于被捕后12小时内带到任何一间警署。纪律部队之处分条文,见条例草案的第四部份,主要而言,均与现时警队的相类同。 |
” |
——署理辅政司戴斯德 |
8月2日,法案经二读后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法案条文的第1至23条,同日三读通过法案。8月4日,入境事务队脱离警队正式成为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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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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