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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入境事務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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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队条例》(英语:Immigration Service Ordinance)是《香港法例》第331章(草案获通过时为法例第30章),旨在设立及赋权入境事务队。法例于1961年通过后,在1940年代成立的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部成为独立的部门,而人事登记处处长也由隶属于警务处改为隶属于人民入境事务处。原由英属香港时期香港政府成立的人民入境事务局(最初中文名称为移民局)也一并易名为人民入境事务处。

事实速览 入境事务队条例, 引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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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务队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当时署理辅政司戴斯德议事厅向议员讲解:

8月2日,法案经二读后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法案条文的第1至23条,同日三读通过法案。8月4日,入境事务队脱离警队正式成为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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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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