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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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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英语: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s for the Disabled),也简称身障特考,是指由中华民国考选部为身心障碍者所专门举办的公务人员特种考试。1996年7月考选部首次举办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简称残障特考;1998年改名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年满65岁即不得担任公务人员。身障特考属于一般性类科考试,不须实施体格检查,其考试等别分为二等、三等、四等和五等4种。

权益维护措施
国家考试身心障碍应考人权益维护措施要点曾于2013年1月10日修正发布,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权益维护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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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根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34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3%。因应108年课纲上路,较难符合一个组织身障者占比至少需达3%的规范,劳动部表示此时可以考虑开设身障特考名额、媒合身障者从事行政职缺或采多校共聘来解决[2]。
纪录
相关争议
参考资料
参考书籍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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