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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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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前身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法院制度中的终审法院。惩戒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以及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等事项。
历史
- 北洋政府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任免惩戒保障执行令》及《文官惩戒法》草案。1914年1月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创立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及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设于中央及地方各官署。同年3月,成立平政院,下设平政院肃政厅,置肃政史,独立行使纠弹权。1915年10月,公布《司法官惩戒法》,设司法官惩戒委员会。1918年1月,以《文官惩戒条例》取代文官惩戒法,对象增加特任官。
- 国民政府
1926年1月,成立惩吏院,后因其惩治功能不彰,同年5月即被裁撤,同年10月将惩戒业务划归监察院,置监察委员与审判委员,分行弹劾监察权与审议惩戒权。
1927年10月,公布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再将弹劾权、惩戒权分属监察院和司法院行使。1931年6月,颁行《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于南京,审议全国荐任以上和中央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各省设地方公惩会,审议各该省委任公务员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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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委员任用资格,增订委员适用法官保障规定、委员长兼任委员并为审议会主席及年高委员优遇规定。同年5月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法,将“刑先惩后”原则改为以“刑惩并行”为原则、“刑先惩后”为例外;增订再审议救济规定、禁止惩戒程序中办理资遣或申请退休;增订衡量惩戒轻重标准、惩戒权追诉时效等。1987年7月15日政府解除戒严。1990年7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62号解释:监察院对军人提出弹劾案时,应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即军人弹劾案回归公惩会审议,惟其他军人违失案仍由《陆海空军惩罚法》处理。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96号及530号解释之意旨三读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将组织法修改为《惩戒法院组织法》并修改相关条文名称,同7月17日公惩会更名为“惩戒法院”,委员长更名为院长、委员更名为法官,惩戒程序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1][2]
职掌
惩戒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掌理全国文武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凡遇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不论职等或军阶高低、政务人员或常任文官,均由该院依法审判。另外,《惩戒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惩戒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及法官法第47条第1项第2款至第4款之事项。”
- 政务人员
- 法定机关任用或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
- 公立学校校长、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 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
- 公营事业机构经国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该机构代表其执行职务之人员
- 民选地方首长
- 军职人员
- 免除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
- 撤职
- 剥夺、减少退休(职、伍、养)金
- 休职
- 免除职务,转任法官/检察官以外之其他职务(仅法官、检察官)
- 降级
- 减俸
- 罚款
- 记过
- 申诫
依《惩戒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惩戒法院设惩戒法庭,分庭审判公务员惩戒案件,为一级二审制,一审由三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资深法官出任),二审由五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院长出任)。而《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一、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二、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其提起的机关,依据该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透过监察院主动弹劾;或是依同法第24条规定,由各院、部、会首长,省、直辖市、县(市)行政首长或其他相当之主管机关首长,认为所属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者,应由其机关备文叙明事由,连同证据送请监察院审查。但对于所属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于荐任第九职等以下之公务员,得迳送惩戒法院审理。
依《法官法》第47条与《惩戒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惩戒法院设职务法庭,审理下列事项: 一、法官惩戒之事项。 二、法官不服撤销任用资格、免职、停止职务、解职、转任法官以外职务或调动之事项。 三、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之事项。 四、其他依法律应由职务法庭管辖之事项。另外依同法第89条第8项规定,检察官之惩戒,由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之。其移送及审理程序准用法官之惩戒程序。职务法庭为一级二审制,一审由三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惩戒法院法官出任;于法官惩戒案件时,增加民间参审员二人),二审由五名法官合议(以惩戒法院院长为审判长,与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惩戒法院法官一人组成)。
历任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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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官(现任)
组织
- 院长
- 惩戒法庭
- 职务法庭
- 法官会议及职务法庭法官会议
- 书记厅
- 纪录科
- 文书科(兼办资料科业务)
- 研究发展考核科(兼办诉讼辅导科业务)
- 总务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交通
- 停车场
- 路边收费停车场:博爱路、爱国西路、延平南路、长沙街、贵阳街、桃源街
- 室内收费停车场:中正纪念堂、中山堂、远东百货公司
- 捷运
- 公车
- 一女中(重庆)站:262、262区
- 一女中(贵阳)站:38、235、241、245、270、656、662、663、1503
- 台北地院站:644
- 台北法院站:243、252、304重庆、304承德、644、660、706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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