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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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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日语:ろっぽうぜんしょ roppō-zensho、韩语:육법전서 yukbeop-jeonseo)是现时日本[1]、中华民国[2]与大韩民国对该国主要法规汇编工具书的名称。在这三个东亚国家中,“六法”亦可以做为该国法律的总称,或做为该国法律的六个大分类。
名称
“六法”一词最早由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者箕作麟祥于19世纪晚期提出。其在1870年(明治3年)至1875年(明治8年)间将法国拿破仑五法典(Les cinq codes)以及当时的法国宪法翻译后集结出版,并统称为六法。[3]“六法”包含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此概念被日后的日本法律采用做为整理的分类,然后又传到东亚各国。
采用六法概念的国家在在出版该国的法规汇编工具书时,会题名为《六法全书》,少数亦名《六法大全》。此类书籍所收录的法律通常并不止这六法,只是这六法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较有广大密切关系,所以该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称为“六法全书”。
历史
19世纪末期,大日本帝国在明治维新背景下,依照欧陆法系的“六法”思维开始翻新日本法律。日本的“六法”是指以下六种法典,称为形式意义。现时日本的六法除宪法以外的五部法律均由法务省管辖[4]。
20世纪早期,中华民国在南京国民政府主导的中华民国法律立法程序中,也采用“六法”的概念。但由于中华民国的《民法》采取“民商合一”制度,商法的核心内容已包含于民法之中。但是中华民国法律将行政法规独立列为一类,仍称“六法”[5]:486。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其控制的解放区内全面废除了中华民国法律[6]。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并不采用“六法”之说。
20世纪中期,大韩民国的韩国法律立法程序中,采用与日本相同的“六法”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蒙古国等其他三个东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亦采用欧陆法系或由其衍生出的社会主义法系,并有名称相当的法律,但在此三国国内并不使用“六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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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但所谓“六法”,有不同的说法,以下是采用六法的三个国家之内容比较。注意六法下之各法也可以包含其相关法律,不限于以此命名的六个法律。
虽然这三个国家对“六法”的定义略有不同,但是在三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必考科目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大法律科目(中华民国的“商事法”科目包含公司法、保险法与证券交易法)。故在三国部份法律工作者间有将其统称为“七法”之说,但此说远不如“六法”普及。
参见
日本 | 大韩民国 | 中华民国 |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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