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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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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阳案发生于1960年7月26日,湖南籍普通女工刘桂阳为反映“三年困难时期”民众的困苦,在国务院北门外请愿、张贴标语。此案最初由郴县人民法院定性为现行反革命案件。经刘少奇平反,宣布无罪。随着刘少奇在文革中被打倒,被追罪收监。文革结束后再度平反。

进京与被抓

刘桂阳,湖南衡阳县人,中国共青团团员。祖辈三代贫雇农[1]。1960年时,她在鲤鱼江火力发电厂当运煤车间工人。时值“三年困难时期”,母亲来信说家人因饥饿得水肿,村里饿死人。刘桂阳回到老家——衡阳县上峰公社白沙大队后,证实情况属实。回厂后,刘桂阳决定“去北京见毛主席”[2]

1960年7月22日,刘桂阳书写了“毛主席啊、共产党啊,中央各首长啊,睁开你的雪亮的眼睛,瞧瞧农村广大劳动人们的痛苦生活。”“消灭人民公社使城市商店吃的食品随便能买到,使全国人民过上更幸福更美满的生活。”等12幅标语[2],内容还包括“打倒毛泽东!彭德怀万岁!”。7月24日,乘火车北上。7月26日抵达北京,她将“打倒人民公社”等3条标语贴在国务院北门外的墙上[2],随即被抓。

定罪与平反

案发后,刘桂阳被关押在北京西城区公安局。6天后,她被押往郴州。同年9月27日,郴县人民法院认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入狱五年[1][3]

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知道后批示:刘桂阳无罪,应回原单位工作,撤销判决等意见[4]。1961年2月26日,当地官员到鲤江电厂为刘桂阳召开平反大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刘少奇被打倒。1968年9月8日,刘桂阳被重新收监。1969年3月16日,资兴县[5]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军管小组对刘桂阳作出了维持原判五年,重新收监,加判有期徒刑5年,共10年的判决[4]

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3月3日,鲤鱼江电厂根据刘桂阳的请求,向资兴市人民法院送交了一份建议重新复查刘桂阳案件的报告。资兴法院第二天立案审查,3月13日作出了宣告刘桂阳无罪、建议恢复工作的复查报告。4月4日,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资兴法院的复查报告正式判决撤销了对刘桂阳的有罪判决,后来还重新安排了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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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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