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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班 (国民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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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班是台湾的国民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违法在校内开设的补习班[1]。也有学校以“营队”名义来开设加强班。2012年8月,教育部函令各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教育局、转知各公私立国民中小学,2015年7月30日修订,为符合十二年国教精神,推动教学正常化,平常日不得上第九节课;遇周休二日和国定假日等也不准排课,违者将依《加强辅导国民中小学教学正常化实施要点》((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施以惩戒,年终考绩会受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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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加强班成立多由校方主导,却对外宣称为家长会所开办,校方仅是接受委托提供场地及师资,以规避法律刑责,但教育部已明令禁止[3]。
假自习真补习
亦有部分校方宣称只是课后留校自习,以规避法律刑责。但因违反教育部制定的四点原则,仍属非法[4]。
- 违反不强迫参加:教育部规定应由学生自由参加,惟实际上成绩达到入班标准却不参加者,正式课程分组教学时将被编入后段班。
- 违反不教新进度:实际上各校为了及早开始复习课程以准备国中教育会考,超进度授课成为必要。[5]
- 违反不超过时数:教育部核准的课外时间在校为学生进行课业辅导或补救教学时段为“寒暑假学艺活动”及学期中的“第八节课后辅导”(每天1小时,每周5天,并以不超过下午5:30为原则)。惟实际上各校皆大幅增加上课时数,即学期中的“第九节课”、“第十节课”、周六和周日等例假日排课或是寒暑假辅导课超出的时数。[6][7]
- 违反不强迫收费:教育部只核准“寒暑假学艺活动”及“第8节课后辅导”可向参加学生收费,严禁强迫向参加加强班的学生收费。惟实际上各校仍有收费以支出任课教师钟点费(每节课45分钟,钟点费约为500~700元)、行政人员业务费(校长、主任、组长)、班级导师费(导师须留校值勤至学生放学为止,不可提早离校下班)、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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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来源
加强班学生的组成是依校排名先行筛选,通常将三到五个班级中成绩优秀之学生合组为一个加强班。因应十二年国教实施,国中为了特色招生组成特殊加强班,将造成变相的能力分班,教学难以正常化[8]。
家长态度
因学校自行开办的加强班收费较校外补习班低廉甚多,可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因此家长基于省钱心态,多期望学生能进入加强班,但同时却对收费标准斤斤计较,不同于对补习班收费标准的全盘接受。而部分任课老师以体罚的方式逼迫学生学习,以提升成绩,此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第1项所规范之伤害罪[9],家长为学生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提出诉讼。此外,《教师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皆明令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10][11][12],因此教师若管教学生过当,致使学生身心伤害,除负担刑事责任外,亦可能须受行政罚。
补习班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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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补习班因学校加强班瓜分市场,导致收入下滑,并不支持加强班的开设。但对于同时参加加强班及补习班的学生,于考出高分后,则列入榜单大肆宣传,掠取加强班任课教师的努力成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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