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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同性婚姻
生理性别相同的加拿大公民所缔结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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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性别中立的《民事婚姻法令》(Civil Marriage Act),自此加拿大从联邦层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使得加拿大成为全球第四个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国家,亦成为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国家,同时也是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美洲国家。


早至1999年,加拿大即将大部分与婚姻相关的权益赋予同居的同性伴侣。在《民事婚姻法令》通过前,全国十个省和三个地区中的八个省及一个地区先后经由各法院裁决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覆盖全加近90%的人口,且有超过3,000对同性伴侣在这些地区登记结婚。[1]
《民事婚姻法令》由加拿大总理马丁领导的自由党少数政府于2005年2月1日在加拿大国会下议院提出的,名为《C-38法案》(Bill C-38)。该法案于6月28日在下议院通过,随后于7月19日在上议院通过。紧接著第二天即获得了皇家御准。2006年联邦大选后,加拿大总理哈珀领导的保守党少数政府获胜撃败了已执政13年的自由党政府,下议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175比123票否决了重新审议该问题的动议,保守党政府亦没有试图推翻该法令,有效地再次确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是三任总理(克里田、马田、哈珀)领导下的三届议会第三次投票支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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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同性婚姻
概要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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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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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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