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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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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下位法。[1]2008年1月1日实施,2013年7月1日实施修订版。《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实施,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最终促成了《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以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

事实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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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条。

该法第一条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法主要内容有:[2][3][4]

  1. 扩大适用范围。比起《劳动法》,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2. 企业制定规章的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制订,必须要有劳动者和工会的参与。
  3. 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4. 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工作满10年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5.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 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 规范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9. 规范劳务派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5]
  10. 劳动报酬支付令制度。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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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开始起草《劳动合同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起草,于2001年左右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议,但被搁置。2005年1月,立法工作再次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经其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6]3月,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领头成立《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问题。课题组进行实地调研,举办学术研讨会,持续跟踪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立法建议。[7]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将经其多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6]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出现许多问题,一是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不规范、试用期滥用,二是最低工资制度没有全面执行,三是普遍超时加班,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五是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8]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建议,全国推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9]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据统计,在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注 1],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10]

在劳动合同法一审稿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中国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建议,前者提交了11条建议,后者提交了42页建议书。[11]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发言:“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21世纪经济报道》描述,“此语一出,会场一片哗然”。[12]2006年10月,《纽约时报》报道,“美国商会——其成员包括戴尔、福特、通用电气、微软和耐克等诸多美国大公司——为了逃避新法赋予工会和劳动者的新权利,正在积极游说,劝说中国政府修改甚至放弃拟议中的新法。”美国众议院二十多名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抗议“美国公司损害中国工人最基本人权”,敦促布什总统支持国际工人权利,布什未回应。12月,这二十多名议员又在众议院提交相关的议案。[13]

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14]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更有利于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价二审稿“对保护劳动者全面倒退”。[6]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1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般三审就会通过,由于争论仍然激烈,劳动合同法进入四审。[9]

2007年5月,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披露,这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第93、94、95条。[6]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说,黑砖窑事件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第38条增加了第二款。[9]6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14]并于6月29日表决,全票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5]《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中国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表示“欢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但担忧《劳动合同法》的执行。[16]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派人赴六省进行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组的建议,2009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限制劳务派遣的不足。由于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劳务派遣条例》流产。2011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报《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17]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18]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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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主任乔健称,该法仅增加企业用人成本2%至3%。中国劳动协会劳动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第三季度调查发现,该法实施后,短期劳动关系减少,劳动合同签约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幅提高,可见该法效果显著。[19]2008年,上海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19%,用人单位的全部胜诉率占结案数的17.2%,同比上升5.3%,这是自有统计以来首次出现。常凯认为,这表明企业用工规范程度提高。[20]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用人单位倾向用“劳务派遣”规避用人成本上升。[21]据官方统计,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内劳务派遣职工是2000万,2009年达到2700万,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2010年底这个数字达到6000万。[17]

2010年周长征研究认为,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司法能动主义,实际上放松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力度。[22]

争论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等。[13]最激烈的争议是,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1]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或称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内,就有主张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常凯和主张保护双方权益的董保华,被媒体分别称为“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23]

《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2001年的15.5万件增加到2005年的44.7万件,涉及人数从46.7万人增加到68万人。国内GDP高速增长,劳动者工资占GDP的比例却从1994年的14.24%降低到2003年的12.57%。劳工问题在信访事件中占50%以上。劳资矛盾已成为国内主要社会矛盾。在工会并不能有效抗衡企业的国情下,必须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8]

《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发表文章认为,《劳动合同法》只应扩大适用范围,不应提高劳工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脱离国情,追求对劳动关系的刚性化管理,是“极其危险的”。[2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董保华又在接受采访时评论,《劳动合同法》“倒退了二十年”,是“善良的恶法”,过分限制企业解雇员工和调动岗位;劳工标准不应提高,而应该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25]

2007年12月11日后,经济学家张五常连续发表4篇文章,批评《劳动合同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是“中国伟大经济改革的致命伤”,这些文章被媒体、网络广泛转载。《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回应了张五常的批评。常凯称,张五常基本不了解国内的劳动关系,“危言耸听”。[26]

2013年,常凯提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契机和新起点”,“既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和规制提出要求,也为集体劳动关系构建提供了基础”。[20]游正林评论,根据常凯论述,集体化转型“应是一种‘集体劳动关系’在数量上明显增加、在作用上显著增强的过程,相应地,也应该是工会与集体谈判活动明显增加和增强的过程”,国内的劳动关系不是出现了“集体化转型”,而是出现了另一种转型。[27]

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发表演讲称:“劳动合同法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2016年1月,楼继伟在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文中称“劳动合同法一些规定有待完善”。2月,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发表了主题相同的演讲。[28]3月,楼继伟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十分不足,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灵活用工的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劳动合同法没有激励企业培训员工技能,近年中高级技师短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法》可能是近年薪酬过快上涨的原因。[29]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等多名身为企业家的全国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不利。[23]3月,董保华发表题为《〈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与解决对策》的修法建议。[30][注 2]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到江西调研,表示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的修法建议。[32]7月,张五常发表演讲,称“现行劳动合同法让中国损失几十万亿”。[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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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件

2007年10至11月,华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要求7000余名工龄达到8年的员工“先辞职再竞岗”。[34]外界观点认为,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工作满10年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35]被称为华为辞职门

2008年4月,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发表《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报告称五家香港企业工伤事故频发、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国第一、亚洲第二的造纸企业玖龙纸业是“港企之耻”、“血汗工厂”。[36]引发广泛关注。受此启发,中国大陆三地几名大学生组成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于12月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报告称可口可乐装瓶厂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工伤事故频发、随意解雇工人。[37][38]

注释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这一数字仅次于1954年第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刷新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记录。2012年7月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5日,收到131912人的55万多条意见,再次刷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纪录。[10]
  2. 董保华4月改为《〈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发表。钱叶芳、王冀哲随后发表《也谈劳动合同法的失衡问题》,与董保华商榷。李干、董保华发表《再谈〈劳动合同法〉的失衡问题》回应。[31]

参考

扩展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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