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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会议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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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会议,简称国安会,是中华民国总统决定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等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之谘询机关[1][2][3],1951年设立、1993年法制化,直属总统,会议主席为总统,另设秘书长为首长[4],下设国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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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36年7月13日,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五届二中全会)通过组织国防会议。1936年7月15日,国防会议成立,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兼任议长。
1952年,总统蒋中正发布总统令,成立国防会议,当时主要任务为策划政治、经济、心理、军事之国家战略及审议国防政策与国家总动员等事项。1966年,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4项授权总统“得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1967年2月1日,总统令,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4项,裁撤国防会议,制定公布《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1967年2月16日,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成立,下设国家建设计画委员会、战地政务委员会、科学发展指导委员会、国家总动员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秘书处等机关。1967年3月31日,行政院经济动员计划委员会裁撤,归并国家总动员委员会。1972年,为精简组织,国家总动员委员会与战地政务委员会裁撤,国家建设计画委员会改为国家建设研究委员会。
199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1991年6月30日,国家建设研究委员会与科学发展指导委员会裁撤。
1993年12月30日,总统令公布《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国家安全会议完成法制化。
1994年7月28日修正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将原设置国家安全会议之条文由第9条改列于第2条第5项。1997年修正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将原第2条第5项改列于同条第4项。
2003年6月25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之《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规定,国家安全会议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之谘询机关”,国家安全系指“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第二条);并规定总统为国家安全会议主席(第三条),出席人员为副总统、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内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国防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参谋总长、国安会秘书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第四条)。并规定,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由总统特任,依据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第六条);并有一到三位中将或简任第十四职等的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会务(第七条),并有五到七位谘询委员(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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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秘书长
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是总统,但首长是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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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 处长1人(中将或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 副处长1人(中将、少将或简任第十二职至十三职等)
- 组长3人(中将、少将或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 秘书4人(少将、上校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 研究员5-7人(少将、上校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 副组长3人(少将或简任第十一职等)(其中一人由简任研究员兼任)
- 专门委员4人(少将、上校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副研究员5-7人(少将、上校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副处长1人(中将、少将或简任第十二职至十三职等)
- 人事室主任: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会计室主任: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政风室主任: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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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委员(现任4名)
参考文献
注释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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