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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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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简称动保法),是中华民国为顺应世界动物保护潮流,且杜绝游荡犬猫造成之卫生问题,于1998年11月4日订定的法规[1]。
立法过程
1994年5月5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农委会完成《动物保护法》草案。[2]1995年1月,农委会提出当年度订立《动物保护法》的计画,但行政院却表示无急迫需要而删除计画,农委会遂号召专家及保育团体讨论以提出申覆,关怀生命协会理事长释昭慧法师并表示若政府怠职民间可代劳提出法案[3]。同年10月8日,台北市政府暂停捕狗1日并举办动保游行,以敦促中央尽速完成《动物保护法》[4]。
1997年6月22日动物保护团体发起“万人签名催生动保法活动”,由艺人谭艾珍、林志颖及立法委员沈富雄、蔡正扬、钱达等人带头签名,仅仅2、3小时,就已募集到1万馀封支持信[5]。同年9月22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首次审查“动物保护法草案”[6]。
1998年,台北市长候选人马英九与王建煊均鼓吹政府应尽速通过动物保护法[7][8],甚至国际影星史蒂芬席格与成龙也加入为台湾流浪动物请命的行列[9][10]。1998年10月13日,立法院终于三读通过动保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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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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