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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号水门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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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号水门命案是一起1950年1月发生在台北市大同区淡水河畔的命案,其情节于日后一再成为各类戏剧的取材对象,其过程也引发诸多关于省籍情结的议论。
事件经过
张清溪,于1948年4月在厦门因窃盗罪被判以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三年;随后,他改名张白帆并前往台湾,并于报社谋得副刊总编辑职务,又因而认识任会计职务之陈素卿。同年11月初,张白帆委托他人前往陈家提亲,但随后陈家长辈要求陈素卿停止与其往来,并准备将陈素卿嫁予其邱姓表哥;但是,陈素卿也依然继续同张白帆交往并发生性关系。
1949年1月,张白帆进入台湾广播电台担任编审,并因而认识播音员徐冰轩。数月后,徐冰轩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与张白帆结婚;但是,张白帆仍持续与陈素卿保有交往关系。
1949年11月底,陈素卿因亲族频频催促成婚等因素多次致电张白帆;张白帆于是为其草拟两封遗书,并告诉其可抄写并寄回家里使其亲族误以为其已自尽,则两人可放心私奔。
1950年1月12日18时前后,陈素卿因害怕婚前性行为一事在婚后遭揭露,又无法接受张白帆之对待,于是在台北车站不断拨打公共电话至台湾广播电台寻找张白帆。当日21时前后,张白帆终于同意在淡水河6号水门与其见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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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13日星期五6时前后,农夫陈垦福在前往工作时途经台北市凉州街底淡水河13号水门[2],发现当地草丛里有一块花布,花布后隐约可见女用白色内裤及其穿着者之躯体;当他靠近观看时,他确认该躯体属于一位因上吊而死亡的年轻女性,并随即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报案。
随后,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刑事警察总队(以下简称“刑事警察总队”)技士陶鸣义与法医叶昭渠奉命抵达该具遗体的发现地点。根据记者报导及警方调查,该具遗体的颈部被以一条直径约一公分的白色绵纱绳勒缠,绳子的另一端则捆绑在河堤石柱上,且其双脚距地面近半公尺。在河堤旁,警方也发现一个装有新台币三十三元的小钱包,以及两本以白色纸张包裹且内容全以日文书写的笔记本,两本笔记本各自夹带著一封遗书;一封写著“致 台湾广播电台 张白帆先生”,另一则写著“致 陈素娟”。[1]
不久,警方调查出该具遗体属桃园县21岁女子陈素卿,其“致 陈素娟”之遗书为委请妹妹代为翻译转达其父母之内容;报纸更将其二封遗书一一详尽刊载。[3] 随后,傅斯年为该事件撰写评论[4],并与沈刚伯、毛子水及苏芗雨一同发表公开信向群众募款为其举行葬礼。[5]
后来,陈素卿的父亲未出面领取遗体,而是改由其堂亲父辈代为领取并火化;火化前,众人为其在极乐殡仪馆设置灵堂,各界许多非台湾籍代表人物纷纷前往悼念致祭,张白帆也披麻载孝以“未亡人”名义向参与宾客答礼。[1]
在《台湾新生报》记者姚勇来、沈嫄璋及刑事警察总队的追查下,该案于事发一星期后宣告破案[6];张白帆遭警方收押,并被台北地检处以“39年起字第56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又在随后一审时被判以死刑。此外,傅斯年也因此公告退还先前民众捐款。
1952年1月30日,经四名律师辩护,台湾高等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其罪名有杀人罪、伪造文书罪、窃盗罪、诬告罪。[1][7]
事后
1954年8月,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颁布《戡乱时期疏通监所人犯处理条例》,计画将包含张白帆在内二千多位受刑人及被告于当年中秋节前保释。但是,张白帆在出狱前计画出版其描写自身情史的长篇小说,且在其中以“一代情圣”自称;张白帆因而遭临时取消假释,并被处置以服刑至期满为止,又被将其伪造文书一年徒刑合并执行。其间,香港《星岛日报》1956年9月中曾质疑张白帆被移送管训的适法性[8],中华民国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随后答复并反驳此一问题。
在张白帆服刑时,他的妻子徐冰轩自力负担家庭生计,并每星期将零用金新台币二十元寄至狱中。
1957年7月31日8时30分前后,徐冰轩穿著粉红色旗袍与白色皮鞋,并雇请汽车公司驾驶至板桥保安司令部第一训导总队大门前恭迎张白帆返家。
出狱后,张白帆在文学界与出版界获得成就[9][10],并在与徐冰轩离婚后与他人再婚,晚年于2009年1月24日过世。[11]
事件发生后,说书、歌仔戏、话剧等表演场合均有情节类似的剧本陆续出现。1980年电影《少女殉情记》拍摄过程中曾引来徐冰轩及陈素卿的亲族关切抗议,更有多位少年携带凶器前往阻挠拍摄,相关负责人也于后来遭陈素卿的父亲与张白帆一同提起诽谤告诉并最终被各自判处有期徒刑四月。[11]
相关作品
- 《淡水河心中》(陶晶孙,1951年)[1]
- 《薄命陈素卿》[14]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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