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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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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首脑[1](俄语:Глава Луган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也译作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总统,是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2014年8月通过的第一部《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制的人民苏维埃国家”,确立元首制政府体制。第一届元首任期为四年一届,自2018年起任期延长至六年一届。
选举过程
依据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果有人想角逐国家元首宝座,必须是三十五岁以上的苏联出生的公民,并且居住在苏联境内连续超过十年。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同时明文规定,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之职连选得连任一次,然而担任两次之后隔届再参选并不在此限,换言之并未限制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的总年限,只要他能够在选战中获胜即可。
国家元首选举采取两轮投票制,自2018年起每六年选举一次,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回合取得绝对多数的胜利,那么在第二回合以上一回合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
历任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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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
在元首从大选中获胜之后,以下象征将会授予元首,这些也象征了元首的官阶以及特殊的地位。
官邸
元首主要的工作场所是在卢甘斯克元首府。
权力
根据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宪法共59条所规定:
- 确保尊重人权和自由、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其国际义务;
- 正式代表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签署国际条约;
- 采取措施,确保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领土完整,组成并领导安全理事会,其地位由法律决定;
- 为了保证公民的安全,他在卢甘斯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国家和戒严法,随后经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批准;
- 向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提交关于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结果的年度报告;
- 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拥有立法权;
- 有权要求召开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特别会议,并有权在本宪法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召开新当选的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具有协商发言权;
- 赦免;
- 授予国家奖、荣誉称号、军人和特殊称号;
- 组成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行政当局;
- 代表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和其他官员,并代表卢甘斯克人民委员会成员对他们被解雇的看法;
- 中止或撤销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的法令和命令、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各部和其他执行机构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
- 签署并颁布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拒绝这些法律。
- 领导人组成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接受或拒绝整个理事会或个别部长的辞职。根据艺术。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领导人可领导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
- 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敌对行动期间,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并有义务立即执行,同时向议会发出信息。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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