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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区

管理区的一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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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区,简称管理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设立的特有区划形式,只具备行政管理层次上的意义,不属于并非民政部登记在册的正式行政区划单位。此类区划包括县级(含副地级)行政管理区、乡级(含副县级)管理区等。

组织及职能

行政管理区不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等机构[1][2],行政机关一般为“管理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管理局”等,这些行政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基层政权;中共地方组织则设立“区工作委员会”,作为上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管理区代管的乡、镇级行政区等如果需要参加人大会议时,需去民政部登记的其所属的县(区)参加人大会议。

从现存的“县级行政管理区”类型来看,“县级行政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为直辖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县级行政管理区”的设立或因产业规划、旅游布局或因历史等原因。以湖南省为例,因历史原因设立怀化市洪江管理区;因省级国有农场改制,设立屈原西湖西洞庭以及大通湖四个县级管理区。长沙市政府因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

列表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行政管理区[4]

河北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四川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拉盖管理区:是锡林郭勒盟的一个行政管理区,行使旗县功能。总面积5013平方公里,辖3个国有农牧场、1个建制镇,场镇下设4个社区,9个分场和9个嘎查村。总人口2.6万,其中蒙古族占28%。[8]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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