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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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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土地改革试图打破过去古巴土地过于集中的局面,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合作社和国家。古巴革命后的1959年—1963年,古巴政府通过一系列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法律。1959年5月,第一部《土地改革法》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一个人可以拥有的土地上限为402公顷。这导致近40%的可耕地要从外国业主和公司手中转移到国家,然后国家将这些土地分配给农民和农业工人。第二部《土地改革法》于1963年通过,规定个人可拥有的土地上限为67公顷,这表明国家又收走另外30%的可耕地[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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