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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历史的风土保存相关特别措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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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历史的风土保存相关特别措置法》(日语:古都における歴史的風土の保存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通称《古都保存法》,是日本规定历史的风土地区指定、地区内开发规制、对其土地所有者补偿的法律。法令番号为昭和41年法律第1号,1966年(昭和41年)1月13日公布。
概要
以神奈川县镰仓市住环境保全运动为契机,保存奈良市、明日香村、橿原市、樱井市、天理市、京都市、大津市古都与其他政令指定地域(奈良县生驹郡斑鸠町、神奈川县镰仓市与逗子市[1])历史风土,连结次世代为目的。
历史的风土保存区域限制事项
在历史的风土保存区域,以下行为须向府县知事(政令指定都市为市长,下同)申请。
-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 住宅建造、土地开垦及其他土地形质变更
- 木竹采伐
- 土石类采取
- 政令所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历史的风土保存的行为
历史的风土特别保存地区限制事项
历史的风土特别保存区域(特别保存地区)以历史的风土保存区域为中心,指定后以下行为须经府县知事许可。
-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 住宅建造、土地开垦及其他土地形质变更
- 木竹采伐
- 土石类采取
-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色彩变更
- 屋外广告展示与张贴
- 政令所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历史的风土保存的行为
指定都市与指定地区
下为截至2017年(平成29年)3月31日的指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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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明日香村历史的风土保存及生活环境整备等相关特别措置法
- 国际观光文化都市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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