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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

美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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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英语:Taiwan Relations Act缩写TRA),是一部现行的美国国内法。1979年美国国会制定此法并由美国总统签署生效,台湾关系法是代表深化美国台湾的伙伴关系的重要法案[1]。美国与外国、外国政府或是类似实体所进行或实施的各项方案或交往关系,同样适用于台湾人民,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对台湾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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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从1978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奉行“一条线”战略,为了与美国、加拿大西欧联合对抗苏联,从而在1979年和美国建立外交关系。美国亦废除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并且撤出所有的驻台美军美军协防台湾司令部(USTDC)也在1979年4月25日关闭。

台湾中华民国政府动员了其在美国的游说团游说国会,以迅速确保美国对台湾的安全保证,并在台湾多方面呼吁国会议员中的反共情绪、二战期间共同战斗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侵犯人权宗教自由的行为等。[3][4]

美国参议员贝利·高华德和国会的其他成员质疑卡特政府单方面废除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权力,因为这项条约是由参议院批准的一项条约。在戈德华特诉卡特案英语Goldwater v. Carter中,控方认为需要由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终止此类条约,卡特总统的行为超出了他的权限。[5]惟此案经最高法院认定属政治范畴且参议院并未正式提出异议而不予受理。

该法案在美国中华民国断交后,由美国国会两院通过,1979年由吉米·卡特总统签署。国会未采纳国务院原先提出的“综合法案”草案版本,而是自行研拟“台湾关系法”全文,并自1979年以来持续有效。卡特政府签署了《台湾关系法》,以维护商业、文化,以及通过非官方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他关系,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成立一个非营利法人——即美国在台协会(AIT)——作为官方政府代表,负责台美非正式的外交关系。[6]该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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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台湾的定义

法案以“台湾当局”一词称呼统治台湾的治理当局(目前为中华民国)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台湾”一词的定义为台湾主岛澎湖群岛,不包括金门马祖等外岛[a]

事实上的外交关系

本法案通过授权建立一个实质大使馆来管理美国和台湾的“事实上的外交关系”,并指出,除非另行终止,否则中华民国与美国在1979年之前达成的任何国际条约与协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终止的条约是《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本法案规定,“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将不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将继续对台湾适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国法律对台湾适用的情形一样” [7]

军事规定

“美国将向台湾提供必要数量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以使台湾能够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有关美国将向台湾提供的防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的决定将由总统和国会决定。

本法案进一步规定,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禁运)解决台湾未来的作为,均会威胁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美国将严重关切。

法案还要求美国有一个政策“向台湾提供防御性质的武器”,并“维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遵循不具有国内法约束力的美中三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则,但历届美国政府仍根据本法案与六项保证向台湾出售武器。

2001年4月,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宣布美国协防台湾。次年,他表示“我尊重这一法律(《与台湾关系法》)。它规定如果台湾遭到进攻,我们将帮助它自卫。”将本法视为美国协防台湾的法源[8]:34

反应和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与第三世界国家,而不是与美国或苏联结盟,参与核不扩散等各种运动,便于其批判其他超级大国[3]在1982年8月17日的公报中,美国同意减少对台军售。但作为1982年向中华民国提出的“六项保证”的一部分,它也称不会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并制定解释公报内容的军售部分会视台海关系为前提进行调整的备忘录。

在1990年代后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决议,指出台湾与美国之间的关系将由《台湾关系法》受到尊重。这项决议由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意味着美国政府重视《台湾关系法》的程度高于中美三公报。[9][10]美国国会一再重申《台湾关系法》的重要性。[11]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在2007年7月的一份报告证实,美国的政策并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将《台湾关系法》视为“美国无理干涉中国内政”。[13]当美国继续向台湾提供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续抗议。[14]

2016年5月19日,在蔡英文就任第14任中华民国总统前夕,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情报专责委员会委员马可·卢比奥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前主席、参议院台湾连线共同主席罗伯特·曼南德兹共同提出决议,重申《台湾关系法》和“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基石。[15][16][17]

美国共和党在2016年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我们的关系将继续基于《台湾关系法》的规定,我们确认里根总统在1982年给予台湾的六项保证。我们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改变台湾海峡的现状:关于台湾未来的所有问题必须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并得到台湾人民的同意;如果中国违反这些原则,美国将依照《台湾关系法》,帮助台湾自卫……作为美国的忠实朋友,台湾值得我们的大力支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地位,及时出售包括制造柴油潜艇技术在内的防御性武器……”

2021年11月17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副助理纽伯格(Anne Neuberger) 表示,根据《台湾关系法》,美政府将会为台湾防卫提供支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台湾关系法》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非法无效的。[18]

2023年2月22日,俄罗斯官媒Radio Sputnik驻美国华府广播节目媒体人Garland Nixon称“拜登在白宫提及毁灭台湾计画”,对此美国在台协会AIT发言人指出“40多年来,美国的‘一中政策’一直以《台湾关系法》、《三个联合公报》和‘六项保证’为指导。”,并表示“拜登总统曾在担任参议院议员时投票支持《台湾关系法》,并继续坚定地遵守其中的原则,包括美国将继续协助台湾保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美国将把任何以非和平方式决定台湾未来的力量,视为对西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施以高度关切”,也表示“美国将维持足够能力,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湾人民安全、社会、经济制度的力量,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也强调“ 美国对台湾的承诺坚如磐石,并有助于维护台海两岸与区域的和平与稳定。美国将继续支持和平解决两岸问题,这符合台湾人民的意愿和最大利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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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的《台湾关系法》

  •  日本:有国会议员组织和民间力量在多年来支持推动制订日本版《台湾关系法》。2021年日本执政党自民党的外交部会“台湾专案小组”,有议员主张仿效美国制定日本版法案。[20][21]
  •  欧盟:有台湾学者建议游说催生欧盟版本《台湾关系法》。[22]
  •  俄罗斯:《俄台关系法》:1992年经国家杜马通过、总统叶尔钦签署。其内容是支持中国的一中原则,俄罗斯联邦不支持同台湾有官方的、政府间的关系。双方互设非官方代表处,旨在保障台、俄两方人民的权益,以及加强在经济、科技、文化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各项领域的交流合作。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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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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