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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道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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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道路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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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道路交通标志系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1]第二章规定所设置。其设置由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为之,以达成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资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安全的目的。其可以分为警告标志、禁制标志、指示标志及辅助标志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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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台湾大道上的交通标志,分别为禁18及遵20,表示慢车道车辆禁止左转,而机慢车应以两段式左转。

而中华民国为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路标和信号公约的签署国[2][3],因此道路交通标志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两个公约的影响,同时也借鉴了许多欧洲、美国(例如施工标志采取道路交通管理标志统一守则的菱形设计)和日本(例如机慢车两段左转标志)使用的交通标志。

惟实务上,台湾标志的设计并未严格遵循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及维也纳路标和信号公约的规定,例如2024年制订的行人优先区标志即受到许多民间团体批评并未依照公约设计[4]。另外,由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7条授权主管机关视需要得设置各类告示牌,及指示标志牌面标准欠缺明确规范,其规格、内容不一,导致各种不同的标志设置在路上。[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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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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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37:当心电车,民国57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现已删除。

台湾的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可追溯至日治时期,台北州厅于明治38年在各枢要地点设置有左侧通行之日汉文立牌。在许多交通繁忙路口,也有交通巡查手持菱形状的左侧通行立牌整理交通。至昭和时期,道路上之标示开始有以通电方式呈现者。[7]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交通部于民国44年制定公路统一标志、《公路统一标志设置保护办法》及《台湾省公路行车标志设置补充办法》[8],并令各县市遵照设置,但欠缺法律授权。民国57年1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制定,同年4月,交通部会同内政部据此制定道路交通标志令。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同年10月,交通部会同内政部依照本条例的授权,以及基于4月份制定的道路交通标志令,制定至今仍有效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并要求各县市于民国58年3月底前将现有标志全面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改设。[9]交通部在民国58年3月31日,如期将先前公布之公路统一标志、《公路统一标志设置保护办法》、《台湾省公路行车标志设置补充办法》及道路交通标志令废止。[10]民国58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签署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路标和信号公约

民国78年12月15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全文修正,其图样及种类为现行台湾道路交通标志之基础,此后均系基于此修正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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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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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光材质制作之禁2标志,表示10至15时禁止四轮以上汽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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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台北市松江路具照明设备之标志(禁18、遵20及指25.1),由左至右分别为禁18、遵20、指53、指25.1、遵22-1及禁17。

形状

  • 警告标志:正等边三角形。
  • 禁制标志:圆形、倒等边三角形(让路标志)、八角形(停车再开标志)、交岔型(铁路平交道标志)。
  • 指示标志:方形、箭头型(方向里程标志)、梅花形(国道路线编号标志)、盾形(省道路线编号标志)。
  • 辅助标志:方形、菱形(施工标志)。

尺寸

警告标志的标准尺寸为90公分,边缘7公分;圆形禁制标志标准尺寸直径为65公分、八角形禁制标志之对角线为70公分,三角形禁制标志之边长为90公分。

颜色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及萤光黄绿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 一、红色:色样第二五号
  • 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
  •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 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
  • 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
  • 七、砖红色:色样第二六号
  • 1.红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于禁制或一般警告标志之边线、斜线或底色及禁制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2.黄色:表示警告,用于安全方向导引标志及警告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3.橙色:表示施工、养护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于施工标志或其他辅助标志之底色。

    4.蓝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务设施之指示,用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遵行标志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之底色或边线及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5.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车指示,用于一般行车指示标志及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6.棕色:表示观光、文化设施之指示,用于观光地区指示标志、自行车路线指示标志及自行车路线编号标志之底色。

    7.萤光黄绿色:用于替代路线指引标志之底色。

    8.萤光黄色:用于通学区起(终)点标志之底色。

    9.黑色:用于标志之图案或文字。

    10.白色:用于标志之底色、图案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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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

    • 方向:横写者由左至右书写,直写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书写。
    • 语言:视需要加注英文,英文翻译以标准地名译写准则及汉语拼音规定为之。而中英文并列时,中文置于英文之上。
    • 大小:英文大写字母高度为中文字高度二分之一,小写字母之高度为中文字高度八分之三。
    • 字体:中文字以国字方体为准,英文以Highway Gothic为准。

    第二节 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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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禁制标志

    遵行标志

    禁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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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标志

    第四节 指示标志

    第五节 辅助标志

    拒马

    施工标志

    附牌

    已删除标志

    以下列出曾经在法规内,但现行法规已删除之标志。

    民国57年制定,民国78年删除之标志

    [11][12]

    民国57年制定,民国96年删除之标志

    民国57年制定,民国97年删除之标志

    民国78年制定,民国96年删除之标志

    民国78年制定,民国101年删除之标志

    图集

    警告标志

    禁制标志

    指示标志

    辅助标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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