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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365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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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65号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对于中华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作出解释。当时这个法条规定当父母亲在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行使上有不同意见时,以父亲意见为主[1]。该释宪案由梁秋蓉女士、张佩君女士、罗莹雪律师和147位立法委员共同的联署支持,于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书长公布[2]

事实速览 司法院释字第365号解释, 声请日期 ...

大法官释宪结果认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与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条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消除性别歧视的想法不符,并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失效[1]

此次释宪结果对于民法亲属篇修正委员会推动修法有著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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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背景

1990年代,民间妇运团体开始发起修改民法亲属篇的运动。1985年的第一次亲属编修正虽以“贯切男女平等”作为修法大原则,可亲属编中对男女平等落实的正面影响,妇团仍持保留态度。1990年10月20日,台北市晚晴妇女协会妇女新知基金会台北律师公会妇女研究委员会联同其他民间学者专家团体共同组成民间团体民法亲属编修正委员会,著手把民法亲属编往男女平权的方向修正。[3]1993年5月15日,妇女新知基金会联同晚晴妇女协会公布“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以及进行其后一波波联署倡议行动,在台中、高雄等地举办公听会,也在第六届大法官被提名时发起“上草山,十问大法官”请愿活动,促使大法官作出第365号解释[4]

在1994年释字第365号作成前,旧民法1089条中,若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有不同意见时,会以父亲的意见为优先,违反宪法第七条中男女平等精神。多位关注妇女权益的立法委员,协助曾经因为此法条权益损害的人民声请大法官释宪。[5]

张佩君(1989年4月)及梁秋蓉(1994年3月)由罗莹雪律师协助提出声请,1994年7月26日,由立法委员谢启大与其馀数位委员连署提出释宪。声请理由主要为违反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而原先旧法1089条的原则,是在过去男女不平权的时代设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应针对有歧视的法条做出修正。另外,有许多不关爱子女的父亲因原先旧法,使子女与生母强行分离的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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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会议成员

当时会议主席为司法院长施启扬。 其他参与解释作成具名于该号解释文之大法官有翁岳生翟绍先杨与龄李钟声杨建华马汉宝刘铁铮郑健才吴庚史锡恩陈瑞堂张承韬张特生李志鹏

解释结果

大法官于1994年(民国83年)9月23日公布本号解释。解释文的内容说明,民法第1089条‘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的部分,违反宪法第7条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原则,并与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消除性别歧视之意旨不符,故大法官认该条规定应检讨修正,并订定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的落日条款[1]

影响

在1994年大法官释字第365号解释宣告民法第1089条“父权优先条款”违宪,并要求自解释公布起届满二年时失效后[1]立法院于1996年9月6日三读通过对民法第四亲属编1089条的修正[6]

1995年5月31日,在当时条文在释宪两年失效期届满前,立委谢启大提案、在朝野共五十七位立法委员连署下,检讨修订民法亲属编有关子女亲权部分的提案正式进入立法院一读,并在同年9月6日立法院二、三读通过第一阶段的修法,于9月25日公布施行。[6]

对妇女运动的意义

1994年大法官释字第365号解释后,直接影响法务部在94年10月5日首次向立法院提出三阶段民法亲属编的计划,开始其在立法院缓慢的修法过程;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第1089条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亲权(即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取代“父权优先原则”)的规定,第二阶段以男女平等为核心;自1996年至2014年亲属编共历经16次修改,而对亲属篇所有条文修正的第三阶段修法计划则尚未开始。[7]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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